金融315丨“賣者”失責 買者如何維權?這些股民的損失賠償獲得支持

理財虧了,炒股賠了,怎麼辦?你可能會說,還能怎麼辦,投資有風險,買者需自負。沒錯,在資本市場越來越成熟的當下,相信投資者對這句話都不陌生,但買者自負還有個前提,即賣者盡責。如果賣者沒有盡責,那麼產生了損失的投資者是可以追償損失的,購買理財、基金如此,投資股票也一樣。

事實上,在金融監管部門持續推進金融消費者保護和投資者教育工作的背景下,金融消費者們的自我保護意識也越來越強了,而相關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大多支持維護了投資者們的合理訴求。

21世紀資管研究院根據企業預警通數據統計,今年前2個月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數量有1287件,不少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或中介機構等,要求賠償由於其違規行為導致股票價格下跌從而對股民造成的損失。

2022年12月31日公佈的一則判決文書顯示,某股民購買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該公司由於虛假陳述被證監會實施行政處罰,該股民起訴了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要求賠償因股票下跌造成的損失13246.97元,法院支持了其賠償訴求,同時判定證券公司(招商證券)承擔25%連帶責任,判定會計師事務所(瑞華)承擔15%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就是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等被告共同承擔這個債務。中安科不履行,就是招商證券等履行。”周泰律所高級顧問曹莉稱。

另一個同類案件,股民周某訴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一審法院支持賠償周某損失35510.05元,判定券商(國信證券)承擔40%連帶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瑞華)承擔60%連帶責任;但終審法院改判為僅支持周某3288.49元訴償,同時判定券商和會計師事務所承擔100%連帶責任。

那麼,什麼情況下股民可以提起維權訴訟,要求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賠償股票投資的損失,起訴獲賠的概率有多高?法院及相關部門對於損失的計算標準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股民如何求償虛假陳述導致的損失?

21世紀資管研究院翻閱了大量相關案件的裁判文書,總結髮現,這些案件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在法院立案之前,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實施了相關行政處罰措施,認定公司存在虛假陳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證監會的立案或處罰決定並非投資者起訴的必要前提,但是,相關監管措施是法院受理和審判的重要依據。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勁對記者指出,一般來說,只要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就可以著手準備索賠,上市公司自行揭露虛假陳述或被他人揭露虛假陳述也可準備索賠。

證券虛假陳述往往會給投資者帶來較大損失,比如2017年12月8日億陽信通披露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後,12月27日複牌後連續15個跌停。華澤鈷鎳更是已經退市。

另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計算投資者可以索賠的損失金額。其中涉及幾個重要節點概念,包括虛假陳述揭露日(包括更正日)、基準日。

實際操作中,以中安科案件為例,法院委託了第三方機構(上海交通大學中國金融研究院)對龐某因虛假陳述導致的投資差額損失進行核定,通過構建損失量化計算模型,將案涉投資者的電子證券交易記錄導入該模型,計算出投資差額損失金額。

關於起訴後獲賠的成功概率,多位律師告訴記者,上市公司即使財務狀況惡化但通常擁有一定資源,若實施破產重組會有新的投資人進來,勝訴的投資者可以和其他債務人一同獲得賠償。“上市公司如果進入重組或重整程序,引入新的投資者,實際操作過程中,上市公司新的投資人有時候會直接全額賠償一些金額較小(比如十萬以下)的索賠,這種情況下,股民訴訟金額較小的通常有望獲得覆蓋。”徐勁告訴記者。

即使一些上市公司已經失去賠償能力,若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實際控製人等相關方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負有一定責任,也可將其一同作為被告人進行起訴。近年來將保薦機構一起告上法庭的股民訴訟案件明顯增多。

據瞭解,保薦機構由於具備一定資金實力,追究保薦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可大大增加成功拿到賠償的概率。“尤其是IPO上市時發行文件就有虛假陳述,在證券監管機構對保薦機構立案後,可考慮直接起訴保薦機構,不用等對保薦機構的處罰文件。”徐勁稱。

投資者維權意識趨強 “看門人”責任重大

據企業預警通數據,今年前兩個月共計1287件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證券公司作為當事人的有128件,其中涉訴券商最多的是招商證券,有70個案件,其中91.43%已經進入首次執行階段,大部分案件與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有關。其次是光大證券,有15個案件;第三多的是國信證券,有13件案件,其中8個案件進入首次執行階段,5個案件進入民事一審階段。

據瞭解,券商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除少數與自身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有關外,大部分案件主要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比如財務造假。券商作為保薦機構或財務顧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比例跟在履職過程中是否盡責有關,若存在明顯過錯可能會被判較高的賠償責任。

股民訴訟維權得到越來越多的法律支持。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不但加大財務造假懲處力度,還再次強調了中介機構的虛假陳述連帶賠償責任。比如第85條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1世紀資管研究院根據去年四季度以來億陽信通公告數據進行了統計,據不完全統計,億陽信通投資者起訴億陽信通同時起訴國信證券的案件有170多件。另一券商招商證券也面臨大量股民訴訟,據*ST中安公告,2022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期間, 1232名原告在起訴上市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時,還起訴了招商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從判決結果來看,華澤鈷鎳投資者起訴的大部分案件判決國信證券對華澤鈷鎳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義務在40%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60%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甚至有投資者獲判國信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ST中安投資者起訴案件大多判招商證券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賠償義務在2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唐曜華 編輯:方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