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投資者保護論壇 | 徐勁:損失標準與揭露日認定存爭議 需進一步明確

3月14日,新浪財經315投資者保護論壇在北京舉行。在圍繞“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痛點與突破”主旨演講中,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徐勁針對中小股民維權過程中遇到的關鍵問題展開深入探討。

徐勁指出,當前的中小股民損失核算存在兩套標準與系統。其一是中小投服測算系統,被國內絕大多數法院採用。該系統通過比對股價下跌中大盤、行業板塊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占比,通俗易懂且具有合理性。例如,若股價下跌,可能 30% 歸因於大盤下跌,20% 受所在行業下跌影響。

另一套是某研究院的金融核算模型,目前雖僅有少量法院採用,但有擴大趨勢。該模型包含名義買入成本、模擬損益等複雜計算與專業術語,如收益率曲線同步對比法等,對於普通股民而言理解和掌握難度較大。

從權威性看,中小投服更具優勢,某研究院作為非國家機構稍顯不足;在通俗易懂和標準簡單程度上,中小投服更易被普通投資者接受;而在金融專業性方面,研究院表現更突出。然而,全國存在兩套標準的現狀,不利於最高院 “同案同判” 原則的推行,不同省份依據不同標準索賠,可能導致測算結果不一致,未來立法或需更多考慮中小投資者利益,提升司法效率。

而除了中小股民損失核算系統,關於揭露日認定也存在比較大的爭議。徐勁表示現行揭露日認定規則涉及兩種載體,權威機構載體包括全國性電台、電視台、報刊、門戶網站及交易場所;而新《司法解釋》納入自媒體(網絡大 V)雖為進步,但也帶來問題。

一方面,對投資者要求過高,股民日常投資主要關注證監會指定公告網站及全國性主流媒體,難以分出精力關注眾多行業大 V 媒體,且難以抉擇關注對象。另一方面,自媒體文章存在證據保存難和揭露日關係訴訟時效起算不準確的問題。

在實際案例中,法院曾將某網絡大 V 發文日期定為揭露日,早於證監會立案一兩年,但質證時發現原始文章已刪除,僅能提供轉載文章,且轉載時間是否為發文時間存疑,不同媒體轉載時間也不一致,這給揭露日認定帶來爭議,亟待立法或司法機關統一明確自媒體在揭露日認定中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