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風險為本資本制度和保險中介人費用的附屬法例刊憲
政府今日(五月三日)在憲報刊登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訂立有關香港保險業推行風險為本資本制度以及向保險中介人收取牌照費和相關費用的附屬法例。
繼《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於二○二三年七月制定,引入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的法律框架並調整相關規定,現就詳細要求訂立以下各項附屬法例以實施新制度:
(i)《2024年保險業(精算師資格)(修訂)規例》;
(ii)《2024年保險業(訂明費用)(修訂)規例》;
(iii)《2024年保險業(授權費及年費)(修訂)規例》;
(iv)《2024年保險業(徵費)(修訂)令》;
(v)《〈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vi)《〈保險業(長期負債釐定)規則〉(廢除)規則》;
(vii) 《〈保險業(償付準備金)規則〉(廢除)規則》;
(viii)《〈保險業(一般業務)(估值)規則〉(廢除)規則》;
(ix)《保險業(豁免委任精算師)規則》;
(x)《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
(xi)《保險業(呈交報表、報告及資料)規則》;
(xii)《保險業(維持在香港的資產)規則》;
(xiii)《保險業(海事保險人及專屬自保保險人)規則》;及
(xiv)《保險業(勞合社)規則》。
《2024年保險業(訂明費用)(修訂)規例》亦因應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接管香港所有保險中介人監管工作始起的五年豁免期屆滿,就牌照申請及其他指明事宜應繳付的費用作出規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為加強香港保險業的財務穩健狀況,與國際標準看齊,政府聯同保監局訂定推行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的估值、資本、報吿及其他詳細要求。我們已進行廣泛諮詢並回應業界的意見,務求在提升監管制度和推動保險業發展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發言人續說:「保險中介人應繳付的牌照費及相關費用水平反映保監局諮詢業界所達成的共識。實施新資本制度及恢復保險中介人收費均有助保險業審慎監管。」
《〈2023年保險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風險為本資本制度將於二○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有關保險中介人牌照費及相關費用的條文將於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共14項附屬法例將於二○二四年五月八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