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及針對他們指明施行的措施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六月十二日)上午就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及針對他們指明施行的措施會見傳媒的談話內容:

保安局局長:各位香港市民,各位傳媒朋友,今日我用保安局局長的身分,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第89(1)條及第89(4)條賦予我的權力,在今日刊憲,就六名已潛逃英國、因違反與國家安全相關罪行和被香港法院發出拘捕令的六名潛逃者,根據法例將他們作為指明潛逃者,亦根據法例向這些指明潛逃者作出相關指明措施。

這六名通緝犯現作為指明潛逃者,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迪、鄭文傑、霍嘉誌和蔡明達。相關措施包括以下幾項︰

第一,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即不可為他們提供金錢或其他資金,或替他們處理任何金錢或資金;

第二,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意思即是不可將樓宇租給他們,或向他們租入樓宇。如果買賣樓宇的話,這已經相等於剛才我說的第一項,即是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

第三,是涉及有關潛逃者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即不能夠與這些人合夥做生意;

第四,撤銷他們的特區護照;

第五,將他們的執業資格暫時吊銷;以及

第六,暫時罷免他們的董事職位。

為了不影響無辜的第三者,樓宇的租賃合約如在我作出指明潛逃者之前簽署,或合夥協議在我作出指明潛逃者之前(簽署),是不受影響。就每一個人是實施哪項措施,今日已在憲報詳細列出。

我想在此強調幾點,第一,我已就上述措施要求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根據法例執行措施。第二,這六名指明潛逃者都是潛藏在英國。自從香港特區實施《香港國安法》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之後,英國官員、政客、一些組織和一些媒體等都以一些歪曲事實的方法,抹黑特區政府,目的是破壞我們的法治。

另外,有關我剛才所說的人士,亦在一些香港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案件上試圖影響審判結果。此外,中國駐英國大使館早前亦指出英國政府編造個案,以違反英國國安法為名,檢控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一名同事。這六名指明潛逃者在英國得到包庇,而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去從事一些危害香港和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繼續鼓吹分裂國家、繼續鼓吹顛覆中央政府和繼續作出一些煽動意圖,因此我們有需要採取這次將他們作為指明潛逃者的行動。這些措施是為了應對、打擊、阻嚇和防止這些潛逃行為,並希望促使被指明的潛逃者自己拿出勇氣,返回香港,面對和接受法律和司法程序。

第三,我想強調的是,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如果任何人違反我剛才所說的措施,最高可以判七年監禁,警方必定會嚴正執法。

第四,我想說的是,至於其他潛逃的通緝犯,我們會不時檢討情況,在有需要時亦會根據法例將他們作為指明潛逃者,實施相關措施,對他們的潛逃行為予以打擊。

最後我在此呼籲,任何市民應該避免跟這些潛逃者有任何金錢或財務上的瓜葛,切勿與這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有任何同流合污的情況出現,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多謝大家。

記者:首先想問為何只挑選這六個人去施加限制而不是其他的潛逃者?部分人士早前已提及會放棄護照,甚至是不回來香港,對於限制他們不可置業、做董事或撤銷護照的成效有多大?第二,想問有不少人訂閱他們的Patreon或YouTube等平台,這些行為是否違法?會否要求這些平台提交資料予警方執法?最後,想問有關《小彤群抽會》一案,是否有對現在已保釋的人發出行動限制令?是否包括不能進出維園?謝謝。

保安局局長:首先,就違反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或與國家安全相關的罪行而又被法院發出了通緝令的人士,我們可以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將他們作為指明潛逃者,至於何時(行動)或對誰先進行(行動),我們會適時檢討和作不同衡量。今次我們就着這六個潛逃到英國的指明潛逃者,原因正如我剛才已解釋,就是我們留意到英國政府、很多政客、組織或媒體刻意抹黑我們的政府,亦企圖影響正在香港進行的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的審訊,而這六名潛逃者在英國得到包庇,繼續從事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所以我們認為現在是適當時候將這六名人士列為指明潛逃者和實施相關措施。第二,任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不論甚麼平台,為這些人提供資金,或者替其處理資金,都是違反我們這個規定。另外,剛才你提及有關《小彤群抽會》的人士,我們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當日對一些行動作出指明行動令。

記者:想問假如沒有有效護照的人想回港,他們有甚麼途徑?另外剛才提到,如有訂閱他們YouTube或Patreon的人士,政府會如何監察他們訂閱的情況?

保安局局長:首先,我想再次重申,任何人士無論以任何平台向這些指明潛逃者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都是違反我們這些措施,最多可判監七年。警方會根據證據去處理這些相關違反事項。至於這些護照臨時被撤銷的人士,如想回港自首的話,我們非常歡迎。他只需與入境處聯絡,我們便會發出臨時入境證明讓他回港自首。

如有人違反(措施)向他們提供資金或替其處理資金,警方會根據證據作出下一步執法行動。

記者:現時正通緝13名違反國安的海外港人,有首批六名被實施限制,想問局長剛才提到會適時檢討,可否說說時間表或具體時間,例如每三個月或半年檢討一次?另外,剛才有提到只有在局長特許的情況下才可以允許其他人向他們提供資金,可否說明是甚麼情況會實施這種特許?

保安局局長:我們會適時檢討,不時檢討,並沒有規定每一個月或兩個月,有需要時就會檢討,有需要時就會根據法例將其他已潛逃外國的通緝犯列作指明潛逃者。特許情況方面,必須是合理、合法而不影響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我們才會考慮。舉例來說,可能他牽涉的公司需作MPF(強制性公積金)供款,我們會看看情況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以及是否必須,再考慮作出特許授權。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英文部分。)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