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賓館牌照的規管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泳舜議員的提問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指出,現時全港舊式商住大廈中不乏無牌或影子賓館(即旅館牌照持有人在其他處所經營的無牌旅館)營運,對住户和旅客構成安全風險,而無牌賓館的存在,亦影響旅館業界和本港旅遊業的聲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明確賦權旅館業監督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土地文件中的相關限制條文,該條例生效後,因違反大廈公契而被拒絕賓館牌照續期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有多少宗個案的申請人提出上訴並獲暫緩執行拒絕將牌照續期的決定;
 
(二)過去三年,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每年接獲懷疑經營無牌賓館的投訴宗數,以及當中完成處理、成功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三)過去三年,牌照處每年就懷疑無牌經營賓館所進行的執法行動的以下資料:(i)巡查次數、(ii)巡查地區、(iii)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iv)仍在調查的個案數目,以及(v)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和罰款金額或監禁刑罰分別為何;
 
(四)鑑於有賓館業界人士指,經常有無牌賓館透過網上酒店預訂平台接受客房預訂,牌照處會如何加強執法力度;除採取「放蛇」方式蒐集證據外,政府有否以跨部門聯合執法行動或其他調查方式打擊無牌賓館在網上平台招攬旅客的行為;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政府有何措施提醒旅客,以避免其錯誤選擇入住無牌賓館;
 
(五)有否考慮在處理賓館的發牌或續牌申請時,檢視其所在大廈公用地方的負荷能力及消防設備,包括大廈有否遵辦強制驗樓通知或消防安全指示等;及
 
(六)有否考慮檢討現行的賓館發牌制度及法例,規定一幢商住大廈內的賓館房間數目;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在香港經營賓館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規管。《條例》旨在確保擬用作賓館的處所適合作此用途,包括在樓宇及消防安全方面合乎標準等。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負責執行《條例》,處理賓館牌照的簽發及執法工作。
 
就鄭議員提出的問題,謹回覆如下:
 
(一)《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二○二○年十二月一日實施,設有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屆滿後(即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後)的續牌申請,須符合《條例》下所有優化後的規定。
 
截至二○二四年四月底,全港持有賓館(一般)牌照的處所為1 410個。《修訂條例》生效至今,共有60個賓館(一般)牌照的續牌申請因公契或政府租契(如果沒有公契)有使用限制規定而未獲續牌,當中有15宗個案的持牌人向上訴委員會(旅館業)提出上訴;其中五宗個案已完成上訴程序,上訴委員會(旅館業)決定該五宗個案均維持不獲續牌的決定;一宗個案的持牌人最終撤回上訴;其餘九宗上訴個案目前正在處理。根據《條例》第17A條,該九宗個案目前獲暫緩執行拒絕將牌照續期的決定,直至相關上訴獲處理完畢。
 
(二)及(三)過去三年(由二○二一年至二○二四年四月底),牌照處收到涉及無牌酒店或賓館的投訴及執法數字#如下: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截至
4月底)
總計
投訴個案 668 242 1 084 480 2 474
巡查數目 7 498 4 297 5 588 3 048 20 431
檢控數目* 9 42 120 68 239
定罪
數目*
9 25 91 42 167

#牌照處的個案紀錄系統未有就完成/未完成調查的投訴個案數字分類備存。
*經營無牌酒店或賓館的檢控數目與定罪數目有可能涉及該年之前發生的事件。過去三年,經營無牌酒店或賓館被處罰款的金額由港幣一千五百元至港幣三萬元不等。

至於過去三年,牌照處就懷疑無牌酒店或賓館按18區分區的巡查數字如下:

地區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截至
4月底)
總計
離島 510 384 637 209 1 740
北區 39 32 54 43 168
西貢 197 148 233 77 655
沙田 79 53 39 44 215
大埔 35 24 40 17 116
荃灣 83 35 115 57 290
屯門 98 33 69 56 256
元朗 207 204 191 90 692
葵青 20 13 26 30 89
中西區 356 187 337 211 1 091
灣仔 722 548 977 702 2 949
東區 84 102 175 58 419
南區 11 16 23 12 62
九龍城 143 78 102 53 376
觀塘 40 29 64 25 158
深水埗 242 121 169 53 585
黃大仙 20 17 19 9 65
油尖旺 4 612 2 273 2 318 1 302 10 505
總計 7 498 4 297 5 588 3 048 20 431

(四)牌照處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透過加強執法力度、持續執法、廣泛宣傳等,致力打擊無牌賓館。
 
為加強執法力度,《修訂條例》已新增條文,用作無牌賓館的處所擁有人和租客(即基於租約對該處所有獨享佔用權的人士,而非光顧相關處所的賓客)同屬犯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法庭亦可針對涉及重犯罪行的處所發出為期六個月的封閉令。另外,《修訂條例》亦賦權牌照處向法院申請搜查令,進入有關處所視察或蒐證,以加強打擊無牌賓館。
 
為了加強阻嚇作用,牌照處會將成功檢控的定罪紀錄及詳細資料,轉介差餉物業估價署、稅務局、按揭銀行或金融機構、有關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等,以便他們就其各自規管範疇作出跟進。假如有地產代理從業員被判罪,牌照處亦會將有關定罪紀錄轉介地產代理監管局跟進。
 
在執法方面,牌照處發現有人涉嫌經營無牌賓館活動或接獲舉報時,會於短時間內巡查有關處所,並視乎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採用最適當和最有效的方式跟進搜證,例如在不同時間進行突擊巡查、與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或採取「放蛇」蒐集證據等。此外,牌照處亦會在節日期間(例如農曆新年、勞動節假期、聖誕假期)加強打擊及掃蕩無牌賓館。
 
在宣傳方面,牌照處已上載持牌賓館的名單於牌照處網頁(www.hadla.gov.hk)及「香港持牌旅館」流動手機應用程式,方便旅客查閱最新的持牌賓館資料、牌照號碼及地址。旅客和公眾亦可透過這個應用程式,向牌照處舉報懷疑無牌賓館。另外,牌照處規定所有持牌賓館須在賓館的入口及每間客房的房門,貼上持牌賓館標誌,方便旅客識別所入住的賓館是否已根據《條例》取得牌照。牌照處亦於境外互聯網搜尋器作出宣傳,讓旅客在計劃旅程時,能夠接觸到持牌賓館的資訊。
 
牌照處會不時檢視及靈活調整執法及宣傳策略,繼續全力打擊和取締無牌賓館。
 
(五)及(六)牌照處一向嚴格根據《條例》審批所有賓館牌照及牌照續期的申請。牌照處在考慮有關處所是否獲發牌照前,會考慮處所所在的大廈的樓面面積及其逃生樓梯的整體容量,以評估有關處所可接待客人的數量,亦會要求有關處所必須符合有關樓宇和消防安全的規定。在牌照生效期間牌照處亦會進行抽查,及要求所有賓館持牌人每年遞交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確保處所本身符合有關樓宇和消防安全的規定。在續期申請時,賓館持牌人需確保有關處所符合適用的樓宇及消防安全要求及所有發牌條件。就處所以外的地方(例如大廈的公用部分),其樓宇及消防安全會由其他相關的法例和執法部門規管。
 
就是否需要檢討持牌賓館的發牌機制及要求,民政總署會充分考慮市民和持份者的意見。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