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就《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全文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林健鋒議員、委員會十四位委員、提交書面意見的持份者、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律政司團隊,以及發展局和地政總署同事,讓《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我亦非常感謝剛才在二讀辯論過程中,多位議員先後發言表示支持並道出訂立這條例的策略重要性,以及提出其他寶貴意見。
 
地契和它們承載的土地物業是民生及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特區政府一直根據《基本法》賦予的權力,按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的土地政策,行使完全酌情決定權處理租契續期事宜。就一般用途租契而言,即一般住宅、商業和工業用途租契,除非個別地契因公眾利益考慮而不應獲得續期,一般會獲政府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但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有關土地每年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

為更有效率及有秩序地處理由二○二五年起陸續到期的大量一般用途租契,當中不少是牽涉眾多小業主的多層住宅大廈租契,經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相關專業團體及持份者後,我們在去年十二月十三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設立常設的法定機制,以精簡有序的方式,即透過法例刊憲為地契續期,除了為社會提供確定性,亦有助維持業權人和投資者的信心。

根據《條例草案》,地政總署署長會在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六年,每年於憲報刊登「續期公告」,為在指明時段內到期的地契續期。除非個別租契被列於「不予續期列表」,均會獲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但須每年繳納地租。地契下的原有條款、權益和產權負擔均會以原狀過渡,只會加入保障政府執管權的必要條款。考慮到最少六年通知的安排和法例可望於七月生效,對於二○三○年或之前到期的租契,署長會第一時間於法例生效當日(即七月五日)於憲報刊登所有相關續期公告。往後到期的租契會按最少六年的規定逐批刊憲續期,例如二○三一年到期的租契,相關續期公告會在今年十二月底刊憲。對於政府決定續期的地契,我們建議這個法定機制將會代替業權人逐一與署方簽立新租契的安排,雖然我們相信業權人選擇不續期的情況理應十分罕見,但為處理該等情況,《條例草案》亦會清晰訂明有關安排。

另外,按照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的指示,《條例草案》載有條文,訂明涉及駐特區領事機構和指明的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如在香港擁有而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或館員住房的房地產,即使其租契獲特區政府刊登的續期公告續期,仍須繼續按照公署的現有要求,於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批准,地契才會獲續期。議員很清楚此乃外交事權,我們對此表示感謝。事實上,自二○二二年起已有這外交層面的規定,要求駐港領館和國際組織處理與香港房地產相關事宜前必須先獲得公署審批,這也是國際外交圈子慣常的安排。

法案委員會在今年一月開始審議工作,至今年五月完成審議,總共召開了七次會議,亦曾邀請公眾就《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我非常感謝委員普遍支持《條例草案》並認同這是一項德政,可省卻業權人以合約方式與政府逐一簽立新地契的繁複手續。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委員深入討論立法建議並提出很多具建設性的意見,例如包括從政府的角度設想,確定法例不會影響政府對地契續期的完全酌情決定權和更有效保障政府作為業主的權益;優化續期公告的發布安排;加強當有業權人選擇不續期時,如何對其他業權人作出保障;提議改善個別條文的草擬和新機制的執行細節等。這些討論正正體現了今屆政府和立法會積極互動的行政立法關係。剛才有議員指出這是擦出精彩的火花,着實各位委員,無論大家是來自商界、法律專業、產業測量界、數學老師、金融界,或作為與市民有很多接觸的身份,大家提出的一些提議,那種心思慎密的程度確實令我和我整個團隊非常欽佩。政府經審慎考慮後,採納了委員會的意見並會作出相關修訂,我會在稍後提出修正案的環節,再作解釋。

因應法案委員會建議政府應繼續向社會和市場提供明確的信息,我在此再次表明,《條例草案》只改變一般用途租契的續期方式,並不會改變一九九七年七月的土地政策,亦不影響政府作為業主對租契續期的完全酌情決定權。正如我先前所提到,一般用途租契一般均會獲政府予以續期,除非個別租契因公眾利益的考慮而不應獲得續期,而基於過去經驗,我們相信這些情況會極少出現。

剛才在辯論當中,有議員問為何要在《條例草案》寫明無須補地價的安排,為何不在這方面「留白」讓政府日後作調整。我想指出《條例草案》是為了引入簡化和有序的方式去處理地契續期,並非改變現行的土地續期政策,所以為清晰起見和提升確定性,我們認為有需要在《條例草案》寫明一九九七年土地政策下續期的主要條款,包括無須補地價的安排。倘若在較長遠的日後,屆時的政府和社會各界經過充分討論,認為須調整相關安排,我們認為應該留待將來的政府按需要和當時的共識提出修訂,以免現時發放錯誤信息,影響社會穩定和香港的經濟發展。最後我想指出,續期對業主而言並非無償,因為按照《條例草案》業主仍須每年繳交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

我們十分同意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和剛才很多位議員再一次提醒,提示政府必須加強宣傳教育,讓土地物業市場的各方持份者,包括業主、銀行業界、地產代理、投資者等,均能理解這個續期機制的運作方式,特別是協助公眾和持份者清晰確定某一份租契是否獲得續期,以及保障自身權益。在宣傳方面,我們會有各項措施,包括地政總署會設立專題網站和查詢熱線、編製簡單易明的宣傳單張和常見問答、網上宣傳資訊及電台宣傳聲帶。我們亦會透過相關專業團體、機構和特區政府海外和內地的辦事處發放相關資訊。我亦很期望在這方面的工作得到各位接觸面非常廣闊的議員幫我們一把。
 
主席,我們已為《條例草案》於七月五日刊憲生效做好準備,包括於當天刊登首份「續期公告」,宣布為由生效日至二○三○年或以前到期的租契續期,以及推展各項宣傳教育工作。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將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正案,讓我們早日落實新機制,實現社會各界期待的利民便商效果,為社會全力拼經濟締造更好條件。

主席,我謹此陳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