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就「訂立規管漂綠專屬法規」議員議案總結發言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陳百里博士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訂立規管漂綠專屬法規」議員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我感謝陳振英議員提出的議案,陸頌雄議員、李浩然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其他一眾議員提出的寶貴意見。以下我會從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就議案和議員的意見作綜合回應。
 
香港現時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費者權益。其中,《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條例》涵蓋貨品及服務,對實體及網上商戶的營業行為同樣適用。
 
根據《條例》第2條的釋義,「商品說明」指以任何方式就該等貨品或服務,或該等貨品或服務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就貨品而言,包括關於「製造、生產、加工或修復的方法」、「成分」和「符合任何人指明或承認的標準」等的顯示。就服務而言,則包括關於「對用途的適用性、強度、性能、效能、效益或風險」和「提供或將會提供該服務的方法、程序、方式及地點」等的顯示。
 
視乎個案的實際情況,若商戶就其貨品和服務的「環保特性」作出不符合事實的聲稱,而其虛假達關鍵程度,或有可能構成虛假商品說明。
 
商戶若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產品;或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產品,便有可能觸犯《條例》第7條及7A條有關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
 
除此之外,如商戶對消費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包括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本來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亦有可能觸犯《條例》第13E條有關誤導性遺漏的罪行。
 
違反上述相關條文的商戶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及罰款500,000元。
 
香港海關是《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一直積極透過執法行動、合規推廣及推行宣傳教育,三管齊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當發現有商戶作出不良營商手法,海關會果斷採取執法行動。
 
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相關投訴及舉報數字,檢視不良營商手法的趨勢,從而制訂適切的應對策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主席,我謹此陳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