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環境及生態局副局長就「訂立規管漂綠專屬法規」議員議案總結發言

以下是環境及生態局副局長黃淑嫻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就陳振英議員動議「訂立規管漂綠專屬法規」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首先,我感謝陳振英議員動議這項議案、陸頌雄議員和李浩然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和各位議員提供的前瞻性及啓發性意見。接下來,我會就環境及生態局配合相關政策局的工作作出回應。
 
環境及生態局及其部門一直致力與相關政策局及其監管機構和持份者合作,就其加強信息披露,發展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以及制定有關標準等工作,提供氣候變化及碳中和等專業知識的協助,讓綠色和可持續金融得以健康發展並防範企業利用低碳和環保作為幌子,誤導甚至欺騙投資者和消費者。
 
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共同領導的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跨機構督導小組自二○二○年成立以來,探討和協調加快綠色和可持續金融發展的政策和監管事宜。作爲督導小組的成員,環境及生態局一直積極支援發展綠色和可持續金融的工作,例如協助制定綠色金融產品的標準和提供有關氣候變化和環保等資訊,這些工作均有助防範「漂綠」行為。
 
加強信息披露有助防範「漂綠」行為。督導小組建立了綠色和可持續金融中心(中心)。該中心是一個跨界別平台,負責統籌金融監管機構、相關政府部門、業界持份者及學術機構在培訓和政策制訂方面的工作,以及建立一個知識及資源儲存庫,支持業界向更可持續的發展模式轉型。環境及生態局為該中心的網上數據庫提供有關氣候變化政策的資料和溫室氣體排放的數據。就督導小組與香港科技大學在二○二四年二月推出的「溫室氣體排放計算和估算工具」,環境及生態局也在其制定過程中提供專業意見,以確保該「估算工具」符合香港碳排放的計算基礎。
 
制定有關標準亦有助防範「漂綠」行為。為綠色金融產品提供清晰和全面的標準,可協助投資者及消費者選擇真正對環境有幫助的產品。香港金融管理局已在二○二四年五月發表香港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為綠色產品提供更清晰的定義,以便業界在發展綠色及可持續金融時作出有依據的決定,並有助減低「漂綠」的風險。在分類目錄的制定過程中,環境及生態局就「綠色經濟活動」在發電、綠色運輸及污水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涵蓋範圍提供專業意見,確保該目錄採用的準則與環保科學標準一致,並可配合最新的環保和減碳技術發展。舉例來説,分類目錄確認氫能車為低碳交通的組成部分,把氫能車納入分類目錄的經濟活動。我們會繼續為香港金融管理局提供協助,支持香港分類目錄的不斷發展。
 
正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在開場發言時指出,期望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能為市場上的綠色債券產品提供基準及樹立良好榜樣。環境及生態局一直支援該計劃的發展,包括協助制定《綠色債券框架》,就「合資格類別」的融資或再融資項目的定義提供專業意見,以確保《綠色債券框架》適切反映香港最新的氣候承諾和策略,以及政府在改善空氣質素和水質、提升廢物管理、保育生物多樣性、推廣節約能源、可再生能源和適應氣候變化等方面的工作。當中,環境及生態局及其部門的一些項目,例如更換大帽山的風暴探測天氣雷達、啟德發展區區域供冷系統、O.PARK1、O.PARK2及I.PARK1等,正是此計劃下的合資格項目。政府會為每批在《綠色債券框架》下發行的政府債券取得由獨立且具備資格的第三方發出的發行前階段外部評審,亦會為每年發布的《綠色債券報告》委聘獨立且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核實其內容。
 
主席、各位議員,我們會繼續與相關政策局及其監管機構和持份者共同合作,讓香港在綠色低碳轉型的道路上可把握機遇和駕馭挑戰。此外,政府亦會繼續提高市民的綠色環保意識,除帶動綠色經濟發展和市場對綠色投資和產品的需求外,也同時讓投資者及消費者可作出明智的選擇。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