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改善金融業營運的措施

以下是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惟宏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業界人士認為,近期政府推出的金融措施的執行細則和監管要求均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方面,投資推廣署會否考慮增加對有關資產審查的靈活性,例如(i)接受申請人以公司或其他方式持有3,000萬元淨值的資產,以及(ii)不會嚴苛要求申請人的每日資產結餘須為3,000萬元,而申請人可改以顯示月底結餘為同等資產淨值的月結單作證明;
 
(二)就「理財通2.0」方面,有關監管機構會否與內地相關監管部門進一步商討,調低合資格香港券商的入場門檻(例如在指定時期內的交易額須不少於5億元的要求);及
 
(三)就虛擬資產相關措施方面,有關監管機構會否加快審批相關牌照的升級事宜,以及適度放寬中介人分銷虛擬資產的規定(例如向客戶提供相關產品的警告聲明和對客戶進行虛擬資產知識評估的要求)?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投資推廣署、入境事務處(入境處)、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後,現回覆如下:
 
(一)「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計劃」)自今年三月一日推出並接受申請,以進一步豐富人才庫及吸引更多新資金落戶香港。自「新計劃」推出起至六月二十一日,投資推廣署已接獲逾300宗申請,並已批出逾160宗申請的淨資產審查和三宗申請的投資規定審查。另外,入境處亦已就80宗申請作出「原則上批准」,讓申請人以訪客身分在港作出所承諾的投資,並就一宗申請作出「正式批准」。
 
根據「新計劃」規則,申請人須向投資推廣署署長證明並使其信納,在按「新計劃」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為協助申請人了解申請詳情,投資推廣署已於「新計劃」網頁上載列填報相關淨資產報表的參考指引,接納的證明文件包括由銀行或證券行發出並證明申請人符合上述要求的月結單及相關信函等。另外,香港會計師公會亦已就有關「新計劃」的淨資產規定和投資規定擬備報告發布通函,詳情已上載至「新計劃」網頁,供申請人和服務提供商參閱。
 
申請人須證明其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資產,主要是用於清晰顯示其有能力符合「新計劃」下的投資規定。「新計劃」自推出至今,投資推廣署亦會按個案的實際情況考慮接受申請人以其全資擁有的私人公司所持有的淨資產作為資產證明。若申請人透過其他非全資擁有實體持有資產,其絕對實益擁有權的份額未能夠清楚釐定,因此在淨資產審查階段,「新計劃」現時不考慮以非全資擁有公司或其他方式持有的資產作為資產證明。我們會繼續聽取業界的意見並適時檢視相關安排,讓資產擁有人在香港調配和管理財富,充分發揮香港多元的投資機會。
 
(二)「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跨境理財通」)自二○二一年九月啓動至今持續穩步發展。「理財通2.0」已於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正式啓動,優化措施包括把個人投資者額度由人民幣100萬元提高至人民幣300萬元;降低南向通的參與門檻,支持更多大灣區居民參與試點;擴大參與機構範圍,新增符合要求的證券公司作為參與主體;擴大合格投資產品範圍;以及進一步優化宣傳銷售安排。
 
證監會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正爭取盡快讓兩地合資格且有意參與的證券公司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持牌法團應已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擁有不少於1億港元的繳足股本和股東資金、在分銷基金及/或債券方面具有至少三年經驗、在過去三年內任何12個月期間的交易額不少於5億港元,及設有完善的監控系統。此外,與適用於銀行的現行安排類似,持牌法團在提供「跨境理財通」服務時,應與一家或多家合資格內地券商建立合作安排。
 
「跨境理財通」作為大灣區金融合作創新措施,涉及三個不同的監管體系,採取先行先試、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試點。我們會繼續與業界和內地監管機構緊密交流,並持續關注市場發展和檢視「理財通2.0」的實施情況,共同推動「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平穩順暢運行,並持續探索進一步優化措施。
 
(三)為有效監管香港虛擬資產行業及使其可持續發展,證監會和金管局在二○二二年一月發出《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函》(《聯合通函》),並於二○二三年十月及十二月對《聯合通函》作出修訂,以優化適用於中介人參與分銷虛擬資產相關投資產品的規定。
 
根據規定,持牌法團如有意從事涉及虛擬資產的任何活動,必須預先通知證監會,而註冊機構則須通知證監會及金管局。一般而言,獲發牌或註冊的中介人就所受規管的活動通知相關監管機構後,便可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而無需申請修改發牌條件。
 
《聯合通函》載列的投資者保障措施,例如要求對客戶進行虛擬資產知識評估及向客戶提供相關產品資料和警告聲明,目的是為了加強投資者保障,讓其客戶對相關產品的特性和風險有充分理解後,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就證監會認可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及買賣的虛擬資產基金,如作為中介人而不涉招攬或建議行為,則無須遵從合適性規定或有關提供最低限度資料及警告聲明的規定。對於機構專業投資者和合資格法團專業投資者等高端投資者,部分投資者保障措施則可獲豁免。
 
金管局和證監會將繼續留意市場發展,並適時檢視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要求。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