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租契續期條例》明日生效

《政府租契續期條例》(《條例》) 將於明日(七月五日)生效。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說:「《條例》秉承一九九七年七月訂立的土地政策,簡化地契續期安排,正是體現『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對香港的堅實保障,為香港社會全力拼經濟締造更好條件。」

《條例》設立常設法定機制,分批為二○二四年七月五日或之後到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業、工業地契,下稱適用地契),處理地契續期事宜。

地政總署署長會繼續行使政府完全酌情決定權,在每批適用地契到期前六年,於政府憲報刊登「續期公告」為有關地契續期。公告會表明在指明時間範圍內到期的適用地契,除非被列於同日刊登的「不予續期列表」,否則均獲續期50年而無須補地價,但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有關土地每年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在新機制下,透過上述「續期公告」,地契原有的產權負擔、權益及權利(例如按揭)將自動過渡至續期的年期而不受影響,業權人無須辦理任何手續,省卻了過去業權人為地契續期逐一與政府簽立續期文件、重新辦理按揭等等的繁複手續。

此外,地政總署將於明日刊登首份「續期公告」,涵蓋少於六年內到期的適用地契(即二○二四年七月五日至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的地契)(註),這批次的地契全部獲得續期,涉及376個地段,包括309個位於九龍以油尖旺區為主及67個位於香港島的地段。

其後,按法例給予六年通知的要求,地政總署將於二○二四年年底刊登下一份「續期公告」,涵蓋二○三一年到期的地契。

甯漢豪表示:「《條例》下『續期免簽約』的安排,既確保有效率、有秩序地處理未來陸續到期的大量地契,亦省卻業權人的時間和成本,利民便商。」

正如政府過往強調,適用地契一般均會獲政府予以續期,除非個別地契因公眾利益考慮而不應獲續期(例如嚴重違契而屢勸不改)。

發展局已向相關專業團體和特區政府海外和內地辦事處發放有關《條例》的資訊,以便它們向土地物業市場的各方持份者,包括業主、銀行業界、地產代理、投資者等加強宣傳新機制。政府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宣傳教育。地政總署的專題網站和查詢熱線亦將於明日啓用(www.landsd.gov.hk/tc/land-disposal-transaction/extension.html)。

註:《條例》不適用於特殊用途租契,地政總署同日就此段時間內到期的特殊用途租契(共244個地段,包括加油站、教育、康樂、公用事業、福利、特殊工業等用途),向所有承租人發信及在租契的土地註冊處登記冊上作出「特殊用途租契識別摘記」,以識別這些地契的續期事宜將在《條例》以外繼續按原有行政程序處理。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