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律政司司長就《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致辭全文

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就《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三項修正案,修正《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第59條及附表第47部。修正案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以下我就修正案作出簡介。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第1項 – 刪去第59條

條例草案第59條建議廢除《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第21條,原因是在條例草案對兩條私人條例當中的保留條文作適應化修改後,便再沒有待適應化修改的法例須依據該條所訂的替換原則詮釋原有法律的詞句。有法案委員會的委員認為,香港法例眾多,擔心掛萬漏一,為謹慎起見,建議保留第1章附表8第21條作為「包底」的條文。在聽取法案委員會各位委員的意見後,政府同意暫時保留第1章附表8第21條。

修正案第2及3項 – 修正附表第47部

條例草案附表第47部建議修訂《商船(最少乘客空間)規例》(第369E章)第40(2)條,將有關「中國沿岸」的提述適應化修改為「內地沿岸」。有法案委員會的委員關注該建議修訂未能涵蓋澳門港口,易產生法律漏洞及爭議,為確保條文更加清晰周全,建議政府考慮將第40(2)條中有關「香港、中國沿岸、台灣」的提述廢除,並以「中國」取代之。亦有委員關注第40(2)條內就「寮國」的提述,並指出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對該國採納的名稱為「老撾」。針對實際情況,並考慮委員的關注及建議,政府同意提出修正案,把條例草案附表第47部的修訂建議修訂為將第40(2)條中「香港、中國沿岸、台灣、越南、柬埔寨、寮國」的提述廢除,並以「中國、越南、柬埔寨、老撾」取而代之。

結語

法案委員會對前述各項修正案並無異議。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