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任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執行董事(成員及監理)

財政司司長根據行政長官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下轉授的權力,委任陳筱鑫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執行董事(成員及監理),任期為三年,由二○二四年八月五日至二○二七年八月四日,首末兩天包括在内。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今日(七月二十九日)公布上述任命時表示:「陳先生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公共行政人員,善於制定政策和與持份者溝通。我們期待陳先生會竭誠為積金局服務,加強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的監管及對計劃成員的保障。」

積金局是於一九九八年九月根據《強積金條例》成立的法定組織,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