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劏房」規管租賃業主因沒有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租賃通知書而被定罪
12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今日(八月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23,200元。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九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7,2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估價署已成功檢控358宗個案,共涉及310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731,61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他亦強調估價署會繼續堅決執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就此,估價署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因應實際情況和所蒐集的資料及證據,估價署會對個別個案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就涉嫌觸犯《條例》下罪行的個案提出檢控。
為幫助盡早遏止違法行為,市民應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涉嫌違規個案。舉報渠道包括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enquiries@rvd.gov.hk)、傳真(2116 4920)、郵寄(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或親身到訪(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38樓3816-22室,估價署租務科辦公室,到訪前請先致電2150 8303預約)。此外,估價署亦已於其網頁提供一份表格(表格AR4)(www.rvd.gov.hk/doc/tc/forms/ar4.pdf),便利「劏房」租客向估價署作出舉報。
估價署提醒,根據《條例》,規管租賃的規管周期,須由該「劏房」的連續兩項規管租賃(即首期租賃及次期租賃)所組成,而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兩年。「劏房」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獲授予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總共四年的租住權保障。因應首批規管租賃已進入次期租賃,估價署已展開新一輪宣傳教育工作,以協助「劏房」業主和租客了解次期租賃的重要事項,以及應在擬達成的次期租賃開始前約兩個月須遵從的程序。此外,估價署陸續按照首期租賃屆滿的時間,分批發信給相關規管租賃的業主和租客並夾附有關資訊,以提醒他們在《條例》下的相關義務和權益。有關業主及租客亦可瀏覽估價署網站內的次期租賃專頁(www.rvd.gov.hk/tc/tenancy_matters/second_term_tenancy.html)的相關資料,包括「一圖看清」、小冊子、教學短片及常見問題。「劏房」業主及租客亦應熟悉相關的法定要求,以及就次期租賃保持密切溝通,並按《條例》適切處理有關事宜。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電話熱線(2150 8303)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part_iva.html)內的相關資訊。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