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對WeChat Pay Hong Kong Limited違反《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八月三十日)宣布已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條例》)完成對WeChat Pay Hong Kong Limited(WPHK)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WPHK違反《支付條例》第8Q條,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條的最低準則,處以875,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一)是根據WPHK自行通報及金管局的進一步調查的結果而作出的。金管局發現在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期間,WPHK未有健全和適當的管控制度,以確保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指引》)有關段落(註二)。

WPHK的管控制度涉及以下兩個範疇的缺失:

  1. 在發生觸發事件時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及
  2. 就高風險情況採取嚴格盡職審查以減低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1.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2. 需要向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3. WPHK在得悉金管局所指出的缺失後已採取補救措施,以及加強其相關的管控制度;
  4. WPHK主動透過自行通報機制向金管局通報並指出其缺失;以及
  5. WPHK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並以合作態度解決金管局的關注事項。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對可能存在高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的客戶,實施嚴格審查措施,並須確保有關審查措施能有效管理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註一: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支付條例》第33Q條而作出的。
註二:《指引》(二○一八年十月版及二○二○年九月版)第5.2段及4.8.1段,以及《指引》(二○一六年九月版及二○一八年二月版)第4.7.1段及4.11.1段。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