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與證監會就優化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匯報制度的進一步建議發表諮詢總結

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日(九月二十六日)就優化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匯報制度的進一步諮詢,聯合發表總結文件
 
為緊貼國際發展,證監會與金管局在二○二四年三月就強制使用獨特交易識別編碼和獨特產品識別編碼以及匯報關鍵數據元素(註一、二及三),展開進一步諮詢。這些建議是為配合二十國集團對改革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承諾而制訂的,並有助監管機構分析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整體來說,回應者支持相關建議,並認同就匯報予世界各地不同場外衍生工具匯報制度的數據元素進行國際標準化和協調的工作能帶來裨益。在考慮所接獲的意見後,金管局與證監會已微調若干建議,以利便建議順利落實。
 
總結文件亦載列已確定須作出強制匯報的數據元素的清單,並確認將於二○二五年九月實施有關建議。
 
回應者的意見及總結文件可從金管局證監會的網站下載。
 
註一:獨特交易識別編碼是一個獲編配用來識別各項須匯報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獨特識別編碼,並採用支付及市場基建委員會(Committee on Payments and Market Infrastructures,簡稱CPMI)與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在二○一七年二月刊發的《有關協調獨特交易識別編碼的技術指引》(只備有英文版)所載的結構及格式。

註二:獨特產品識別編碼是一個標示某項特定場外衍生工具產品的獨特識別編碼,並採用CPMI與國際證監會組織在二○一七年九月刊發的《有關協調獨特產品識別編碼的技術指引》(只備有英文版)所載的結構及格式。

註三:關鍵數據元素是由CPMI與國際證監會組織在二○一八年四月,以及國際法律實體識別編碼基金會轄下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二○二一年九月二○二三年九月刊發的一組標準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數據元素(獨特交易識別編碼及獨特產品識別編碼除外)、格式和允許值(只備有英文版)。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