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4年稅務(修訂)(還原租賃處所的稅項扣除及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條例草案》發言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4年稅務(修訂)(還原租賃處所的稅項扣除及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條例草案》的發言: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4年稅務(修訂)(還原租賃處所的稅項扣除及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落實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的兩項利得稅優化措施,包括為企業還原租用物業而招致的開支提供稅項扣除(還原費稅項扣除);以及取消就工、商業建築物或構築物申索每年免稅額的時間限制。

就第一項措施,《條例草案》訂明由二○二四/二五課稅年度開始,納稅人如符合指定條件,就可以申索還原費稅項扣除。這些指定條件簡單清晰,包括:(一)申索人是租約下的承租人;(二)申索人須負責在租約結束或提前終止租約時將租約下的處所還原至租用前的狀況。該責任可以是訂明或隱含的,並涵蓋口頭協議;(三)申索扣除的還原費必須已招致及合理。由於還原費一般只佔納稅人營業額的小部分,我們預計這項措施不會對政府收入造成重大影響。

就第二項措施,現時納稅人如擁有工、商業建築物或構築物,每年可申索相當於建造開支百分之四的免稅額,可申索的最高年期一般為該建築物或構築物首次使用起計的25年。我們簡稱這段時期為「使用期」。納稅人如在使用期內出售該建築物或構築物,稅務局會計算開支剩餘額,買家可以在使用期餘下的課稅年度內按該開支剩餘額申索每年免稅額。然而,若出售時間是在使用期屆滿後,即使建築物或構築物仍然有開支剩餘額,根據現行法例,買家不可以申索任何免稅額。這安排長遠而言或會減低買家購買陳舊或二手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意欲。

《條例草案》因此會修訂《稅務條例》部分條文,以訂明在二○二四/二五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或之後出售的工、商業建築物或構築物,不論出售時使用期是否屆滿,買家都可以按開支剩餘額的百分之四申索每年免稅額,直至開支剩餘額全數申索為止。至於使用期已屆滿而在二○二四/二五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之前售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如買家在二○二四/二五課稅年度及之後仍然擁有該建築物或構築物,他們亦可按開支剩餘額的百分之四申索每年免稅額,直至開支剩餘額全數申索為止。我們預計這項修訂會令政府收入每年減少約1.64億元。

主席,建議的兩項利得稅優化措施均不但有助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亦可優化本港的營商環境。我希望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令有關措施早日生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