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慈善機構的監管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簡慧敏議員的提問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慈善機構的監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截至每年的九月三十日,慈善機構的以下資料(以表列出):

(i) ​分別批准及撤銷了多少間獲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確認為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的免稅資格,以及該等數目佔該年總機構數目的百分比及同比變化率;
(ii) 慈善機構數目(按種類列出),以及獲豁免繳稅的捐款金額及同比變化率;及
(iii) 獲政府最高撥款額度的50間慈善機構的名單、其獲撥款金額,以及有關金額佔該年總撥款額度的百分比及同比變化率;

(二) 會否在多年來參照普通法判例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在第112章第88條下為「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訂定適用本港情況的法律定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鑒於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已在本年九月五日於內地正式實施,以規範慈善組織,當局會否訂立《慈善條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 鑑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會因應相關情況考慮設立專門的部門或機構監管慈善機構,當局基於現時情況考慮的因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設立有關機構;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措施監管慈善機構的運作;及
 
(五) 鑑於根據《政府帳目委員會第六十八號報告書》的建議,當局制訂了一份新的《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指引》),《指引》的成效為何;會否考慮強制慈善機構遵守《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簡慧敏議員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社會福利署(社署)後,我代表政府答覆如下:

(一)(i)慈善團體如符合《税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訂明條件可獲豁免繳税,即(a)所得利潤是純粹作慈善用途、(b)所得利潤其中大部分並非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及(c)該行業或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慈善團體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或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進行,而該慈善團體正是為該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
 
過去三年截至每年的九月三十日,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總數、新獲税務局豁免繳税及撤銷資格的慈善團體數目及其同比變化率,以及該等慈善團體數目佔總數的百分比如下:
 

年度
  
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總數 新獲豁免繳税的
慈善團體
被撤銷豁免繳税資格的慈善團體
數目(註)及
同比變化率
佔總數的百分比 數目及
同比變化率
佔總數的
百分比
二○二二      9 856 449 4.6% 211 2.1%
二○二三 10 347 655 (+45.9%) 6.3% 208 (-1.4%) 2%
二○二四 10 699 578 (-11.8%) 5.4% 267 (+28.4%) 2.5%

註︰數字不包括曾被撤銷豁免繳税資格,其後獲恢復確認的慈善團體。
 
(ii)過去三年每年截至九月三十日,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按法律結構分類的數目如下:
 

年度 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數目  
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法團 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 信託      其他(註) 總數
二○二二    7 586 743 432 1 095 9 856
二○二三 8 071 742 438 1 096 10 347  
二○二四 8 419 743 441 1 096 10 699
 

註︰「其他」類別主要是根據《教育條例》成立的法團校董會,以及法定團體、臨時專責委員會和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海外公司。
 
納税人捐款予根據《税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可獲税務扣減。在過去三個課税年度,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的款額及同比變化率如下(不過由於可獲税務扣減的慈善捐款設有上限,以下數據並不等於慈善團體每年收到而獲豁免繳税的捐款金額):
 

課税年度 在利得税下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 在薪俸税下獲扣除的認可慈善捐款 總額及
同比變化率
(億元)
款額及同比變化率
(億元)
款額及同比變化率
(億元)
 
二○二○/二一 43.5 74.5 118
二○二一/二二 69 (+58.6%) 74 (-0.7%) 143 (+21.2%)
二○二二/二三 51.6 (-25.2%) 72.7 (-1.8%) 124.3 (-13.1%)

 税務局現正處理二○二三/二四課税年度的報税表,因此未能提供該課税年度的統計數據。 

(iii)現時不同慈善機構的監管涉及不同政策局/部門,政府並無統一備存和統整相關資料。 
 
(二)至(四)税務局在處理根據《税務條例》第88條提出的豁免繳税申請時,一向參照有關普通法案例,以決定某個團體的宗旨在法律意義上是否屬慈善用途以及該團體是否為公眾利益而設立。税務局亦會對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進行定期覆查,以確定其宗旨是否仍具慈善性質及其活動是否符合所述的宗旨。就處理《税務條例》第88條下的税務事宜,現行機制行之有效。
 
除上文關於慈善團體税務事宜的安排外,若慈善機構在公眾地方舉辦籌款活動,亦須向食環署、民政總署或社署申請適當的許可證或牌照。
 
為進一步提高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及問責度,政府在參考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一三年十二月發表的《慈善組織》報告書(法改會報告)、相關審計報告和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的建議後,已於二○一八年起分階段推出並實施一系列行政措施,例如把獲批准的慈善籌款活動的舉辦機構所提交的經審計帳目上載至「香港政府一站通」內的籌款活動專頁,以供公眾參閱;制定一份新的《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良好實務指引》),鼓勵慈善機構採用;以及推出電話專線以供市民查詢或投訴有關團體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慈善籌款活動等。
 
鑑於現時與慈善機構相關的法例及監管工作涉及不同政府決策局和部門,而設立專門的部門或機構監管慈善機構亦對香港慈善組織的定義和運作會構成重大影響,政府因此需時深入研究和審慎考慮有關建議。
 
(五)正如上文所述,因應法改會報告、相關審計報告和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的建議,民政總署、社署和食環署制訂新的《良好實務指引》,提供舉辦慈善籌款活動的最佳安排。相關部門一直鼓勵慈善機構採用《良好實務指引》,以確保慈善機構在舉辦慈善籌款活動和使用所得善款方面,均對公眾負責和公開透明。
 
在民政總署方面,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有意在香港舉辦獎券活動的人士須申領牌照。牌照申請由民政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處理。獎券活動牌照會發予擬售賣獎券活動彩票作籌款用途的主辦機構,而所籌得的款項須用以支付這些機構本身的營運開支或捐往其他本地註冊慈善機構,或同時用於以上兩種情況。事實上,獎券活動牌照的條件已涵蓋《良好實務指引》的部分内容,包括要求相關人士就獎券活動編製收支結算表。牌照處會繼續推廣自願採用《良好實務指引》。
 
另外,食環署亦鼓勵各申領臨時小販牌照在公眾地方設置攤位售賣貨品作籌款用途的慈善機構自願採用《良好實務指引》,並已在網頁內提供下載指引的連結。
 
至於社署方面,自《良好實務指引》推行以來,所有向社署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的機構,均承諾遵守《良好實務指引》以舉辦有關慈善籌款活動(除了一間已採用另一套同樣符合良好操守標準守則的機構外)。《良好實務指引》所載的主要安排,包括捐款人的權利、籌款活動的運作及財務責任等,已納入為公開籌款許可證的遵守條件,以強制獲發許可證的機構必須遵守有關條件。
 
由於《良好實務指引》的部分或主要內容已納入不同慈善籌款牌照或許可證的遵守條件,政府現階段沒有計劃進一步強制慈善機構採用《良好實務指引》,並會繼續鼓勵慈善機構採用《良好實務指引》。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