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對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十一月八日)宣布已經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完成對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富邦香港)的調查及相關的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富邦香港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4,000,000港元罰款。

這次紀律處分行動(註)是根據富邦香港自行報告的交易監察缺失,以及金管局對富邦香港為遵守《打擊洗錢條例》而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進行的調查結果作出。金管局發現在二○一九年四月至二○二二年七月期間,富邦香港未能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具體而言,富邦香港缺乏有效的程序,以管理系統變更、跟進交易警示出現大幅減少的情況,以及定期檢視其交易監察系統覆蓋的交易範圍。富邦香港亦沒有對為客戶執行的交易進行適當的審查,而且在發生觸發事件時沒有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更新覆核。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經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
 

  1.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2. 需要向富邦香港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的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3. 富邦香港向金管局報告其交易監察缺失,並且在金管局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4. 富邦香港已經就發現的交易監察缺失及相關的管控不足之處採取補救措施;及
  5. 富邦香港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打擊洗錢條例》規定銀行建立有效的程序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以及早偵測潛在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當對現有的監察系統進行變更時,銀行管理層應確保監察範圍覆蓋所有相關交易,並且及時跟進識別到的不足之處。」
 
註: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 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認可機構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