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資產機構在香港就「銀行」一詞的失實陳述及不當使用
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呼籲市民提高警覺,小心某些並非香港持牌銀行的境外加密資產機構。它們在香港聲稱為「銀行」,或在描述其產品或服務時使用「銀行」一詞。這些行為可能已違反《銀行業條例》。
金管局注意到有兩間並非香港持牌銀行的境外加密資產機構分別於香港舉行活動。活動期間,其中一間被舉報曾自稱為「銀行」,另一間則在其網站描述所提供的卡類產品為「銀行卡」。金管局關注有關機構的陳述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誤信其為香港的持牌銀行並受金管局監管,或誤以為該等產品及服務是由香港的持牌銀行所提供。
根據《銀行業條例》,只有獲金管局認可的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才可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業務。除香港的持牌銀行外,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業務時,在名稱或稱謂內採用「銀行」一詞,或申述該人是一間銀行或正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註),即屬違法。
金管局提醒市民,非香港認可機構的加密資產機構並不受金管局監管。境外加密資產機構在名稱中附有「銀行」一詞,或境外「加密銀行」聲稱在其他地方獲得發牌,並不代表其一定是香港的持牌銀行。此外,名稱附有「銀行」一詞的產品或服務亦不一定是由香港的持牌銀行所提供。
市民如有懷疑,可查閱金管局網站上的認可機構紀錄冊(https://vpr.hkma.gov.hk/chi/regulatory-resources/registers/register-of-ais-and-lros),或致電金管局公眾查詢熱線(2878 8222)查詢。
註:
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條,除香港的持牌銀行或中央銀行外,任何人如無金融管理專員的書面同意而在該人於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的稱謂或名稱內使用 「bank」一字或該字的任何英文派生詞,或使用中文「銀行」一詞,或使用以 「b」、 「a」、 「n」、 「k」此次序排列的字母;或申述該人是一間銀行或正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即屬犯罪。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7A條,任何人不得向人描述自己,或以其他方式顯示他本人,以表示或被合理地解釋為表示他是持牌銀行,或正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除非他是香港的持牌銀行。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