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外籍家庭傭工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因財務公司向外傭借貸人追債而對外傭僱主造成滋擾的個案,以及所涉欠款總額為何;
(二)有否措施防止外傭擅自使用僱主住址向放債人借貸,例如會否規定,外傭借貸時必須提供僱主就使用其住址的不反對聲明,而放債人在證實外傭離職後不得再使用僱主住址作追債用途;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為外傭訂立個人信貸評級制度,讓放債人能按申請借貸的外傭的信貸評級考慮是否放貸;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針對外傭「跳工」(即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轉換僱主)問題,當局有否考慮為外傭訂立中央履歷制度,在不影響外傭私隱下,向潛在僱主披露有關外傭的工作紀錄,包括曾否頻繁跳工及涉及偷竊和疏忽職守等操守問題;如有,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考慮要求外傭中介須(i)盡力確保外傭提供的履歷及健康申報正確無誤、(ii)向僱主提供外傭試用期,以及(iii)為在試用期內更換外傭的僱主無償另覓適當人選;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針對外傭無理跳工或出現操守問題,當局會否考慮讓僱主在經第三方仲裁下,豁免支付全數或部分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及其他衍生費用;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七)當局會否考慮成立專責部門負責處理以下事宜:審批外傭來港申請、檢討標準僱傭合約、研究設立外傭試用期,以及協助僱主、外傭及外傭中介處理勞資糾紛;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進行宣傳及推廣,提醒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審慎理財,避免向財務公司借貸。政府亦以多管齊下的策略,打擊外傭濫用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俗稱「跳工」),包括嚴厲打擊職業介紹所的不良經營行為、嚴格審查經常轉換僱主的外傭工作簽證申請,以及加強對外傭宣傳「跳工」的嚴重後果。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保安局、公司註冊處及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後,我現答覆如下:
(一)公司註冊處接獲僱主報稱持牌放債人(放債人)向其外傭追債而對他們造成滋擾的個案,會轉交警方採取跟進行動。過去五年轉交警方的個案宗數如下:
轉交個案宗數 | |
二○二○年 | 0 |
二○二一年 | 1 |
二○二二年 | 0 |
二○二三年 | 4 |
二○二四年(截至十月) | 9 |
公司註冊處表示只有部分投訴人曾提供個案涉及的欠款金額,金額由約1,000元至16,800元不等。
(二)政府十分關注外傭的借貸問題,持續檢視及優化對持牌放債行業的規管措施,規管放債人的經營手法,同時推行宣傳教育。針對僱主因其外傭借貸而被滋擾的情況,現時放債人牌照條件已清楚列明有關規管要求:
(a)追討債項:放債人及其收數人只可向法律上被視作欠下放債人債項的人士追討債項。放債人在試圖尋找債務人時,不得騷擾任何人或採取不合法或不當的收數手法。如外傭僱主發現其住址被不當使用,並因而受到滋擾,可向相關放債人作出投訴,並要求該放債人立刻停止其不當的收數行為。
(b)保障個人資料:放債人必須確保在其業務運作中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受到保障,免受未獲授權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遭任何收數人士使用於其他方面;放債人也須在收集、使用、保存和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c)貸款諮詢人:在貸款申請時有提供諮詢人的情況下,放債人須在訂立任何貸款協議前,要求擬借款人提供諮詢人所簽署,確認其接受為擬借款人擔任該貸款申請的諮詢人的同意書,並在貸款協議內夾附該同意書。放債人如獲告知或知悉貸款諮詢人的書面同意書並非由該諮詢人簽署,必須立即停止使用該諮詢人的資料。如外傭僱主沒有書面同意成為其外傭的貸款諮詢人,放債人不應就外傭的貸款申請聯絡該僱主。即使僱主同意成為貸款諮詢人,其作為諮詢人的責任亦會於批出貸款時終結。此外,不論僱主是否貸款諮詢人,批出貸款後,放債人不應就債務人的任何情況聯絡該僱主。
放債人必須嚴格遵照牌照條件經營業務。如違反牌照條件經營業務,即屬觸犯《放債人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放債人註冊處處長(處長)及警方如認為放債人不再是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適當人選,可向牌照法庭申請將其牌照撤銷或拒絕其續牌申請。因此,如有人投訴放債人不當地滋擾外傭僱主,有關投訴可能會成為處長或警方向牌照法庭申請將其牌照撤銷或反對其續牌的理據。
(三)根據放債人牌照條件,放債人在訂立任何無抵押個人貸款協議前,必須對擬借款人按照貸款協議還款的負擔能力作出評估,並充分考慮負擔能力方面的評估結果。進行評估時,放債人須考慮擬借款人的收入、開支,及按照貸款協議還款的能力。其他應考慮的因素包括擬借款人現時的信貸及財務資料等。就此,政府一直鼓勵放債業界參與「信資通」,以便更準確地評估擬借款人(例如外傭)就無抵押個人貸款的負擔能力,從而更能有效地符合上述牌照條件的要求。
為加大力度處理外傭及青年等群體過度借貸的問題,政府正循檢視現行對放債人的規管(包括研究根據擬借款人的每月收入作基準,設立無抵押個人貸款的借款上限),以及加強宣傳教育等方向,擬定措施作公眾諮詢,並會適時公布詳情。我們的計劃是於二○二五年上半年展開有關諮詢。
(四)入境處一直積極打擊外傭「跳工」的情況。在審核外傭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將懷疑「跳工」個案轉交特別職務隊作調查。個案主任會整體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外傭的行為操守、外傭及前僱主的紀錄、提早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並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在有需要時主動聯絡前僱主及申請人,了解雙方提早終止合約的原因。就涉嫌「跳工」的外傭,入境處會果斷拒絕其簽證申請,並會要求外傭離開香港。入境處亦會保留有關申請紀錄,作為日後再次審核其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申請的考慮因素之一。
二○二三年,因懷疑「跳工」而被轉介至特別職務隊跟進的外傭簽證申請有1 557宗,而被拒絕的申請則有502宗,分別較二○二一年的5 844宗及2 833宗大幅下降。
同時,勞工處今年五月頒布修訂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規定職業介紹所須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講解與外傭相關的入境規定,包括轉換僱主的一般申請程序及安排;以及不得採用向在職外傭提供金錢誘因等營商手法,誘使其提早終止僱傭合約。如職業介紹所違反《實務守則》,勞工處可撤銷或拒絕續發其牌照,或發出警告敦促其糾正。
外傭「跳工」的情況在政策介入後已有明顯改善,政府會繼續致力打擊外傭「跳工」。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一般來說,如沒有外傭的同意,披露或轉移外傭的個人資料(包括其過往的工作情況)違反條例的規定。
(五)《實務守則》要求職業介紹所應盡其責任查核求職者和僱主雙方提供的資料是否準確,以及確保向雙方提供的資料(例如外傭的履歷表及身體檢查報告)是與職業介紹所所知的事實相符。此外,《實務守則》要求職業介紹所在與僱主訂立的書面服務協議內,說明如果僱主或外傭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職業介紹所會否提供退款、另選外傭或其他安排。
《僱傭條例》及適用於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終止僱傭合約的規定。有關終止僱傭合約後的更換外傭安排,應由職業介紹所與外傭僱主協定。如硬性規定職業介紹所必須為僱主提供試用期並無償更換外傭,預計在執行上難以確定適用的情況,亦會導致職業介紹所提高服務費用,不符合僱主的利益。
(六)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7(a)條款,僱主須負責外傭於合約屆滿或終止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有關規定確保在僱傭合約期滿或終止時,外傭不會因為缺乏旅費而被迫滯留香港。此項規定除適用於外傭外,亦適用於經其他輸入勞工計劃從外地來港工作的工人。政府目前無計劃更改這規定。
(七)勞工處於二○二○年成立專責外傭科。除推行措施以提高外傭及僱主對自身權益和責任的認識,以及為外傭及僱主提供適切支援外,外傭科與勞工處其他科別、入境處及其他執法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和合作,協調與聘用外傭相關的事宜。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