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刊憲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指定二○二五年五月一日為《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修訂條例》於二○二二年六月獲立法會通過,旨在取消使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安排(「對沖」安排)。至於僱主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則可繼續「對沖」遣散費/長服金。
 
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如僱員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亦不論是在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作出),「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所衍生的遣散費/長服金。
 
取消「對沖」安排將同樣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下的職業退休計劃、《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C章)/《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第279D章)的兩類學校公積金計劃,以及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的外地僱員所參加的海外職業退休計劃。
 
為配合取消「對沖」安排,政府會在二○二五年五月一日推行為期25年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分擔僱主在實施取消「對沖」後的遣散費/長服金支出。
 
政府發言人表示:「政府正落實籌備工作,並會繼續進行廣泛宣傳,協助僱主及僱員明瞭取消『對沖』的安排。」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十二月四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