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檢討《銀行業條例》開場發言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陳浩濂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檢討《銀行業條例》的開場發言:
 
各位委員:

繼我們在今年十月七日的委員會會議就有關議項的簡介,今天我們希望向各位委員介紹政府修訂《銀行業條例》計劃當中的兩項修例建議。

在十月的會議,我們向委員簡介了政府修訂《銀行業條例》的計劃。鑑於《銀行業條例》的優化建議涉及多個範疇,在上次會議中我們聚焦討論當中兩項建議,即簡化銀行三級制至兩級制,以及容許認可機構為防範及偵測金融罪案而交換客户、帳戶及交易的信息的建議。

今天我們希望向委員會簡述另外兩個修訂《銀行業條例》的主要優化範疇。第一,我們建議建立法定制度,讓金融管理專員(專員)可對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指定本地註冊控權公司行使直接規管與監管權力。第二,我們建議讓專員可按個別情況聘用具相關技能的人士,協助專員履行其在《銀行業條例》下的職能。

有關第一個建議,專員現時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發出的《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主要原則》),採用集團整體角度監管方法,監管《銀行業條例》下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現時,如果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所有控權公司均沒有受到專員或其他令專員信納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綜合監管,專員一般會要求有關認可機構須由一間本地註冊的直接控權公司持有。

不過,根據《銀行業條例》,專員對認可機構的控權公司並沒有直接規管及監管權力。專員需要透過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0條對股東控權人附加條件的方式,才可對有關的控權公司施加若干規管與監管要求。但這做法有若干不足,以及有可以進一步優化的地方,例如在規管及監管控權公司政策透明度、政策實施工具的足夠程度,以及與其他金融中心的最佳做法一致等方面。因此,我們建議建立法定制度,賦予專員權力直接規管與監管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指定本地註冊控權公司。

其次,我們建議容許專員可按個別情況聘用具相關技能的人士。目前,專員並無明確權力委任任何人士,除授權其本身職員外,協助其對認可機構進行審查。近年在數碼化及採用金融科技等多種因素影響下,認可機構的業務運作的複雜程度及技術性日益增加。然而,在可用的資源下,專員的辦公室在履行其監管職能時,如要鉅細無遺地具備及維持所有必要專門技術未必是符合現實情況的做法。因此,我們建議賦予專員彈性,在適當時可按個別情況聘用具相關技能的人士,協助專員履行其在《銀行業條例》下的職能。這亦是與巴塞爾委員會《主要原則》相符的一個權力。

藉此機會,我希望強調我們無意通過委任具相關技能人士,而將專員監管職能的任何部分外判。在《銀行業條例》下的監管責任將一直由專員承擔及履行。任何對具相關技能人士的委任,僅為協助專員履行其在《銀行業條例》下的職能。

就這兩項建議,以及一些技術修訂,金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計劃在短期 內就這些建議啓動公眾諮詢,我們將適時向財經事務委員會匯報。政府聯同金管局會視乎諮詢的結果,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接下來我請金管局同事詳細及具體介紹文件內的兩項修訂建議。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