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政府外判服務合約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一份資料摘要顯示,各地有不少地方政府近年都實施「逆外判」(即把一些市政服務重新改由政府直接提供),部分原因包括外判服務未能顯著節省成本、服務質素和效率未如理想,以及有關當局希望改善外判工人的薪酬待遇及工作穩定性等。據悉,成立公營市政服務機構直接長期聘用工人不佔公務員編制,是逆外判的其中一個主要方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負責政府服務的外判工人總數為何;
(二)自二○一八年起,每年四個主要的外判服務採購部門(即食物環境衞生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房屋署和政府產業署)採購的外判合約價值,以及有關合約涉及的外判工人人數分別為何;
(三)政府自二○一八年起推出多輪改善外判制度的措施後,同一批服務合約的平均開支增幅為何;
(四)鑑於前效率促進組於二○一○年進行的調查顯示,政府部門用於管理及監管外判服務合約的開支,每年可達合約平均價值的百分之十一,政府近年有否就有關開支再次展開調查;如有,有關開支比率的轉變為何;如否,會否展開調查;及
(五)鑑於有意見認為,政府外判工人的薪酬待遇近年有所提升,加上政府部門用於管理及監管外判服務合約的開支不菲,政府有否研究,(i)以外判形式代替由政府直接聘用工人的經濟效益是否越來越低,以及(ii)成立公營市政服務機構以實施逆外判是否更具經濟效益;如有研究,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展開研究?
答覆:
主席:
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我們沒有備存政府各類服務的外判工人數目資料。截至二○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四個主要採購部門(即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房屋署、食物環境衞生署及政府產業署)的服務合約共涉及約40 000名非技術員工。
(二)在二○一八/一九至二○二四/二五財政年度,上述四個主要採購部門經招標批出非技術員工服務合約的總值和涉及非技術員工人數資料載於附件。
(三)政府分別在二○一九年四月及二○二三年五月推行一系列優化措施,在採購服務時進一步保障外判非技術員工的權益。這些措施包括優化標書評審制度、提升非技術員工的薪酬待遇和為各政府部門引入統一的規管框架,加強監管非技術員工合約。一般而言,這些措施會令合約的開支增加,惟合約價值變動(包括增幅或減少)亦取決於其他因素,包括部門可能就新一批合約的服務要求(如服務內容、所需人手等)作出調整、投標者的數目和其投標策略、通脹等因素影響。因此,政府部門批出合約的價值變動並不只是反映政府所推出改善措施帶來的影響,我們亦無法就改善措施對合約價值的改變作獨立的影響評估。
(四)前效率促進組曾於二○一二年進行政府外判服務調查。根據該調查,政府部門用於管理合約方面的開支平均每年約為合約價值的百分之十四。前效率促進組此後亦無再進行相類調查。
效率促進辦公室(前效率促進組)於二○二四年七月與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合併,成立數字政策辦公室(數字辦),專責制訂數字政府、數據治理及資訊科技政策,整合政府內部資訊科技資源,加快數字政府建設。數字辦目前沒有計劃再展開相關調查工作。
儘管政府沒有再進行相類的調查,所有政策局及部門均須確保其管轄範疇內資源運用得宜且具效益,並有合適程序監察開支,而監督開支的費用亦屬合理。
(五)外判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其中一種方式,各政府部門會按其運作需要、服務性質及效益等,採取最適當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務,例如聘任公務員或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以及外判服務等。如部門決定把服務外判,必須按照政府的採購程序,以清楚明確、公開和公平競爭的方式,採購有關服務。
進行「逆外判」會涉及相關的行政架構和開支,不一定比外判服務更具經濟效益,必須按個案情況進行財務分析。由於涉及公帑的運用,部門無論是以哪一種方式提供服務,也需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因此部門決定以外判提供服務時,已作通盤考慮,包括其經濟效益。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