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穩定幣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穩定幣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穩定幣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法幣穩定幣發行人設立監管制度。
 
隨着區塊鏈(blockchain)及分布式帳本技術(DLT)的普及,虛擬資產近年的發展十分迅速。政府於前年十月發表《有關虛擬資產在港發展的政策宣言》,表明會在「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下,致力完善有關虛擬資產的監管框架。就此,政府已透過修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引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確保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符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以及保障投資者。發牌制度已於去年六月實施,現時共有三家交易平台獲發牌照。
 
隨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的實施,政府及監管機構將繼續完善有關虛擬資產活動的規管框架。其中,我們觀察到,傳統金融體系與虛擬資產之間的聯繫越趨緊密。當中,穩定幣──尤其與法定貨幣維持相對穩定價值的穩定幣──在Web3和虛擬資產生態系統中的角色越趨明顯,法幣穩定幣有可能發展為獲普遍接受的支付媒介,因此有機會對貨幣與金融穩定構成較迫切風險。因此,政府認為有需要就法幣穩定幣發行人設立穩健和適切的監管制度以緩減相關風險,並為法幣穩定幣用戶提供保障。這亦有助締造便利環境,促進穩定幣生態系統及相關行業的可持續和負責任發展,從而提升金融活動的效率和促進行業創新。
 
在制定擬議穩定幣發行人監管框架時,我們依循國際標準,參照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的建議,建立一套既切合本地情況,亦與國際標準與慣例接軌的監管制度。
 
根據擬議的發牌制度,在《條例草案》下,任何人進行以下受規管的穩定幣活動,均須獲取牌照:
 
(1)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的業務;
(2)進行發行港元穩定幣的業務;或
(3)向香港公眾積極推廣其法幣穩定幣的發行。
 
監管制度的重點包括以下三項:
 
(一)儲備方面,持牌人必須維持穩健的儲備穩定機制,確保穩定幣的儲備資產由優質和具高流動性的資產組成,總值在任何時候都至少相等於流通的法幣穩定幣面額,並作妥善分隔和保管;
 
(二)為確保穩定幣的持有人得到妥善保障,持有人應有權向發行人按面額贖回穩定幣,贖回要求必須在不附帶不合理費用以及在合理時間內處理;以及
 
(三)監管制度亦訂明一系列打擊洗錢、風險管理、披露規定和審計及適當人選等要求。
 
監管制度亦十分着重保障公眾,並因此設有一系列其他要求。例如,只有指定的持牌機構可以在香港銷售法幣穩定幣,當中包括:(i)獲金融管理專員發牌法幣穩定幣發行人;(ii)認可機構(即銀行);(iii)獲證監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及(iv)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條例草案》賦予金融管理專員一系列監管和調查權力,以有效落實制度。在監管方面,金融管理專員可訂立規例和發出指引。調查方面,如金融管理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本制度下所訂罪行或違反規定,可對其展開調查,並要求相關人士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提供調查,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等。
 
就是次立法建議,財庫局和金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於去年進行公眾諮詢,獲得廣泛支持,諮詢總結已於今年七月發布。我在此感謝提供寶貴意見的公眾及市場人士,以及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及Web3及虛擬資產發展事宜小組委員會的支持。
 
主席,立法建議秉持「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原則,與香港對虛擬資產的監管方針一致。我希望本會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讓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能早日在香港實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