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4年稅務(修訂)(還原租賃處所的稅項扣除及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4年稅務(修訂)(還原租賃處所的稅項扣除及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首先要感謝《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周浩鼎議員和10位議員參與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以及剛才四位議員精準地將草案內容及不同的場景解釋予市民知道,就《2024年稅務(修訂)(還原租賃處所的稅項扣除及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稅額)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寶貴的意見,並支持恢復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旨在落實政府在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的兩項建議,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包括由二零二四/二五課稅年度起為還原租賃處所的費用提供稅項扣除,以及取消就商業或工業建築物申索每年免稅額的時限。
就第一項措施,如果企業是承租人、在租約下有責任在租期結束或提前終止時還原租用的處所,並已招致有關還原費,而且款額屬合理,就可申索扣除已支付的還原費。
第二項措施惠及購買二手商業或工業建築物的企業。現時納稅人可就擁有的工業或商業建築物申索每年免稅額,申索限期是由該建築物首次使用起計的25年或50年,這段時間為「使用期」。納稅人購買二手商業或工業建築物時,若建築物的使用期未屆滿,就可以在使用期的剩餘年份內申索每年免稅額;但如果建築物的使用期已屆滿,買家就不可申索每年免稅額。這種稅務待遇上的差別,可能減低買家購買陳舊建築物的意欲。《條例草案》因此建議移除有關「使用期」的時限,由二零二四/二五課稅年度起,即使納稅人購買工業或商業建築物時使用期已屆滿,納稅人仍可每年申索相當於經調整後的開支剩餘額的百分之四的免稅額。
我們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透過多個例子,向議員解釋《條例草案》通過前後納稅人在不同情況及場景下可申索的每年免稅額。有委員就《條例草案》的一些用字提出疑問,我們會議後已提供補充資料澄清政策原意。
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讓我們如期在二零二四/二五課稅年度起實施上述的兩項措施,以優化營商環境及減輕納稅人的稅務負擔。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