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副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
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博士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一項決議案。這項議案旨在邀請立法會通過由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條例》)第9條所訂立的《刑事訴訟程序(針對無須答辯的判定的上訴)規則》(《規則》)。根據《條例》第9(1A)條,《規則》在獲立法會通過並在憲報刊登之前,不具有效力。
《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在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於同年七月十四日,《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刊憲。《修訂條例》第4、7及9條和附表第2部訂明有關「無須答辯」的上訴機制。此機制填補了刑事上訴制度中的法律空隙,讓控方可就原訟法庭法官在設有陪審團的審訊中錯誤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
《規則》訂明根據有關「無須答辯」的上訴機制提出上訴的相關程序事宜,包括上訴及答辯人的定義及《規則》所用的字及詞句的涵義、上訴中使用的語文、上訴通知的送達要求及內容、答辯人的出庭機會、撤回或修訂上訴通知的程序,以及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的方法等。這些規定旨在促使上訴機制在實際推行時運作暢順。
《修訂條例》第1(3)條訂明,與「無須答辯」的上訴機制有關的條文,自律政司司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如議案獲通過,律政司計劃於二○二五年第二季同步實施「無須答辯」上訴機制的相關條文和《規則》。
我謹請議員通過議案,以盡快實施「無須答辯」的上訴機制。多謝。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