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4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4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4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近年國際稅務和監管發展,包括國際稅務改革框架(BEPS 2.0)對受涵蓋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實施百分之十五全球最低稅,以及有司法管轄區近年對一些在當地成立或註冊的公司施加經濟實質要求,加重了離岸註冊企業的合規負擔,並形成市場對遷冊來港的需求。
遷冊來港的公司將有助增加本地專業服務需求,並帶來更多投資和工作機會;而經遷冊公司將可受惠於香港開放高效的企業管治制度、簡單稅制和國際級專業服務,以及更容易進入內地及亞洲地區的蓬勃經濟體。
本港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設立的遷冊機制自二○二一年十一月實施以來運作暢順,而有其他商業中心已設有公司遷冊制度,我們認為應把握時機,在香港引入適用於一般公司的遷冊機制,以回應市場需求,並吸納有意遷冊的公司成為本地市場的新發展動能。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公司條例》,以引入公司遷冊機制,便利非香港成立公司遷冊來港並保留其法律上的法人團體身分及確保業務持續性,同時減省複雜昂貴的司法程序。機制要點包括以下幾項:
(一)風險管理:申請公司須符合有關公司背景、誠信、償付能力和成員及債權人保障等要求。公司註冊處處長會獲賦權,基於申請公司遷冊來港後有可能用於非法或違反公眾利益的用途,拒絕申請;
(二)申請程序:非香港公司在獲發遷冊證明書當日起成為經遷冊公司,與在香港成立的同類型公司一樣,大致享有相同權利並須遵從《公司條例》的規定。經遷冊公司須在獲發遷冊證明書後120日內在原註冊地撤銷註冊,否則公司註冊處有權撤銷其在香港的註冊;以及
(三)經遷冊公司身分:一般而言,除《條例草案》明文豁除的例外情況,經遷冊公司會被視為等同於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條例草案》同時對《公司條例》、其附屬法例以及39條其他法例作出相關修訂,以釐清對經遷冊公司的適用性,確保於這些條例下,經遷冊公司與本地成立公司的待遇一致。另外,因應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規管制度對香港成立及非香港成立的實體施加不同的規管要求,《條例草案》會修訂《保險業條例》及《銀行業條例》等,以要求有關實體在申請遷冊前,先與在港監管機構溝通,讓監管機構事先評估其在遷冊後是否有能力滿足適用的要求。
主席,我們已就立法建議廣泛諮詢了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公眾和持份者,包括商會、專業團體、相關諮詢組織、個別事務所或公司等,並於去年年中交代公眾諮詢結果。我希望藉此機會感謝立法會議員、專業團體,以及公眾對立法建議的支持及寶貴意見。現在向立法會提交的《條例草案》已考慮並適當地納入他們的意見。
吸引外來企業、投資和人才來港,是本屆政府的一大施政重點。引入公司遷冊機制,正正在香港公司管治政策上實踐這項施政方針。我請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盡早落實公司遷冊機制,回應市場需求,並藉此招商引資,增強本地市場競爭力,從而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