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副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

以下是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博士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

主席:

我感謝剛才梁子穎議員和吳傑莊議員對決議案的支持和所給予的意見。多謝他們的支持。

在此,我亦借這機會講解關於這次修訂條例所發揮的用處。在原訟法庭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當中,法官是負責處理法律問題,而陪審團是負責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無須答辯」上訴機制尚未訂立前,如果原訟法庭法官作出了無須答辯的判定,並且指示陪審團宣告被告人無罪,即使法官的判定是明顯有錯,亦沒有法定程序可以讓控方提出上訴,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亦不能再次受審。

在原訟法庭進行審訊的刑事案件都是涉及控罪性質和案情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和複雜的商業詐騙等等。上訴法庭在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處理律政司司長就三宗國際販毒案的被告人在被裁定無罪後轉交的法律問題時頒下這判決,裁定兩名原訟法庭法官在三宗嚴重的國際販毒案件中所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是錯誤的。判決指出,有關法官不當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職能,在相關陪審團考慮案情前錯誤撤回了案件,而已經獲判無罪釋放的被告人亦不能再次受審,造成了嚴重司法不公。

所以,《刑事訴訟程序(針對無須答辯的判定的上訴)規則》(《規則》)旨在實施《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之下新增的「無須答辯」上訴機制。上訴機制填補了刑事上訴制度因為控方未能就原訟法庭法官錯誤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而出現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規則》訂明根據「無須答辯」上訴機制提出上訴的相關程序事宜,促使上訴機制在實際推行時能夠運作暢順。為了避免司法不公的情況發生,實在有必要盡快通過《規則》,以便實施上述的上訴機制。

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決議案。如《規則》獲立法會通過,律政司將盡快實施《修訂條例》的相關條文和《規則》。

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