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4年稅務(修訂)(跨國企業集團的最低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國際稅務改革框架,即BEPS 2.0,向符合要求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跨國集團),實施百分之十五的全球最低稅及引入香港最低補足稅。現時,包括香港在內的超過140個司法管轄區,已接納這改革框架以應對數碼化經濟帶來的侵蝕稅基和轉移利潤風險。香港一直支持國際間就提升稅務透明度及打擊逃稅達成的共識。實施全球最低稅及香港最低補足稅,可以展現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國際社會上負責任一員。
在BEPS 2.0下,在緊接現時財政年度前的四個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綜合收入達7億5,000萬歐元或以上的跨國集團,須在每一個有其業務營運的司法管轄區,繳付至少百分之十五的全球最低稅。這個安排可以減少跨國集團為逃避稅務責任而將利潤轉移至低稅或不徵稅的司法管轄區的誘因,亦減少不同國家或地區為吸引投資而降低利得稅稅率引致的惡性競爭,從而創建更公平的全球稅收環境。
根據BEPS 2.0下的全球最低稅規則,如跨國集團在香港的有效稅率不足百分之十五,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便有權就集團在香港的低稅實體徵收補足稅。因此,我們建議實施香港最低補足稅,讓香港可優先向這些低稅香港實體徵收額外稅款,將它們的有效稅率提升至百分之十五。這措施可捍衞我們的徵稅權,避免將補足稅拱手相讓予其他司法管轄區。我們預計徵收補足稅可由二○二七至二八年度起為政府每年帶來約150億元收入。這些跨國集團亦無須在其有業務營運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就其低稅香港實體繳付補足稅,從而減輕他們的合規負擔。
除了實施香港補足稅外,《條例草案》亦建議按BEPS 2.0下框架,透過收入納入規則和低稅利潤規則徵收補足稅。根據收入納入規則,特區政府可以向總部設在香港的跨國集團,就它們位於外地的低稅實體徵收補足稅,前提是這些地方的有關當局並未收取補足稅。低稅利潤規則是一個把關措施,旨在確保所有未按收入納入規則徵收的補足稅亦會被徵收。
或許有議員會擔心,實施全球最低稅及香港最低補足稅後,會否打擊香港的營商和投資吸引力。我想清楚指出,香港的競爭力並不單單體現在稅務層面。在更公平的全球稅收環境下,香港各項吸引營商及投資的優勢將更為突顯,包括在「一國兩制」下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成熟的金融市場、獨立的司法制度、現代化基建、融資方便、優質人才庫、優良的專業服務等。這些獨特優勢將繼續使香港成為全球投資者心目中的首選目的地,並為企業提供穩定和便利的營商環境。
《條例草案》主要在《稅務條例》加入一個新部分,並引入四個新附表,以納入經合組織發布的《規則範本》、訂立實施全球最低稅及香港最低補足稅相關條文、以及列出經合組織發布的評註和行政指引,作為解釋及補充新訂條文的依據。由於四個附表牽涉技術性條文,而經合組織亦不時會就BEPS 2.0規則提供新的評註和行政指引,為了讓法例可以在短時間內更新,我們建議財庫局局長將來可以藉在憲報刊登公告修訂《規則範本》的定義及各附表。
《條例草案》若獲立法會通過,得到大家的支持,跨國集團須就二○二五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收入,繳付香港補足稅及收入納入規則補足稅。至於收取低稅利潤規則補足稅,考慮到持份者的意見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情況,我們建議稍後由財庫局局長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實施日期。政府在決定實施日期前,會考慮實施香港最低補足稅和收入納入規則後在香港營運的跨國集團的情況,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
一如既往,政府會致力提高稅務透明度和減輕企業合規負擔,包括在提交報稅表和繳付補足稅方面提供適當彈性。例如在首個年度,跨國集團的任何成員實體提交補足稅報稅表期限,會由15個月延長至18個月;我們亦會延長補足稅的繳付期限至一個月。為協助納稅人確定其稅務責任,稅務局亦已成立專責小組,提供技術支援和解答查詢,並會就常見問題發布網上指引。
就上述立法建議,政府於二○二三年十二月至二○二四年三月進行公眾諮詢,並與商會、專業團體、稅務專業人士、跨國集團等持份者舉行多場交流會。我們亦於去年二月就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在此,我衷心感謝持份者和事務委員會對修訂法例工作的支持,並提出寶貴意見。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時,已適當地採納了他們的意見。
主席,不少司法管轄區已經在二○二四年或準備在今年實施全球最低稅和本地補足稅。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便香港早日與其他相類經濟體接軌,既履行香港參與國際稅務合作的義務,亦保障香港的徵稅權。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