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一題:規管網上二手交易平台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網上二手交易平台(二手平台)日漸盛行,但相關爭議也隨之增加。關於規管二手平台,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涉及二手平台的投訴及求助個案的以下資料:
 
(i)每年政府接獲的投訴宗數及投訴成立宗數,以及涉及爭議的最高金額分別為何,並按個案類型和內容列出分項資料;及
 
(ii)每年警方接獲的求助宗數及成功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涉及爭議的最高金額分別為何,並按個案類型和內容列出分項資料;
 
(二)有否計劃加強規管二手平台,例如研究為二手平台設立發牌制度,要求二手平台落實有關侵權或冒牌產品的審查機制及退貨機制等,並制訂二手平台未能執行有關規定的罰則,以減少涉及二手交易的糾紛及打擊利用二手平台進行的詐騙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計劃加強打擊在二手平台進行的違法或意識不良產品交易(包括涉及侵權或冒牌產品、受管制處方藥物、已被立法禁止的煙彈、具不良意識的遊戲產品等),例如制訂明確的禁售物品清單,以及強制要求二手平台禁止相關買賣;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有否計劃加強規管二手平台收集個人資料,以減少用戶提供不必要的個人資料;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經諮詢保安局、醫務衞生局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後,我們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現時,香港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費者權益。其中,《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涵蓋貨品及服務,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某些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對實體及網上商戶的營業行為同樣適用。香港海關(海關)是《商品說明條例》的主要執法機關,一直積極透過執法行動、合規推廣及宣傳教育,打擊不良營商手法。海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並透過法庭就檢控個案的判刑,對不良商戶產生阻嚇作用,同時繼續推展合規推廣的工作,讓商戶更了解《商品說明條例》下的法律要求和應採取的措施,以期從源頭打擊不良營商手法,並因應相關投訴和執法數字,調整應對策略,保障消費者權益。
 
此外,就版權和商標侵權活動,海關亦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版權條例》(第528章)及《防止盜用版權條例》(第544章)的規定,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以維護知識產權擁有人和正當商人的合法權益。就打擊網上侵權罪行,海關時刻監察最新趨勢,按法例採取行動,並適時檢討執法成效,包括:
 
(1)設有反互聯網盜版隊,專責進行網絡調查;
 
(2)不時安排培訓,以提升反互聯網盜版隊隊員的調查能力;
 
(3)設有大數據系統及其他自動網上監察系統,24小時進行網上巡邏及偵測網上的侵權活動;及
 
(4)與部分二手交易平台設立通報機制,如證實有人於相關平台出售侵權物品,海關會向該平台要求移除涉及侵權活動的帖文。
 
由二○一九年至二○二四年(截至九月底),海關接獲有關網上二手交易平台(包括貨品及服務)涉嫌作出不良營商手法以及版權和商標侵權活動的舉報和執法數字以及相關金額,按年份表列如下:

涉及
罪行
類別
個案
分類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截至
9月底)
不良營商手法 舉報
個案#
107 273 221 231 409 292
開立
個案*
3
($95,500)
1
($478)
8
($380,000)
4
($13,890)
2
($352,310)
5
($2,600)
定罪
個案*
1
($700)
1
($48,000)
1
($478)
1
($230)
1
($11,000)
0
($-)
版權及商標侵權 舉報
個案#
618 834 970 890 1 193 834
開立
個案*
145
($63,080)
47
($50,300)
49
($493,100)
48
($821,090)
68
($959,320)
58
($1,021,200)
定罪
個案*
101
($204,700)
95
($30,650)
35
($93,000)
41
($493,100)
56
($367,810)
37
($1,021,200)

#海關並未有統計舉報個案的最高涉案總貨值。
*括號內的數字為該類別個案的最高涉案總貨值。

與此同時,香港警務處(警務處)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積極打擊網上購物(包括二手交易平台)騙案,採取的措施包括:
 
(1)定期進行網上巡邏及鼓勵市民舉報可疑交易網站,與網上平台保持緊密溝通;
 
(2)要求網上平台移除與網上購物詐騙有關的可疑專頁或用戶的相關內容;
 
(3)於二○二四年二月推出升級版「防騙視伏App」,新增功能包括可疑網站偵測及公眾舉報平台;及
 
(4)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金融機構共同推出「可疑帳號警示」,若轉賬時收款帳戶與「防騙視伏器」的詐騙資料庫紀錄相符,系統便會發出警示。
 
在二○二四年一月至九月期間,警務處要求網上平台移除超過9 000個有關的可疑專頁或用戶。
 
由二○一九年至二○二四年(截至九月底),警務處接獲的網上購物騙案案件(包括在社交媒體及二手交易平台上發生的案件)數字和涉及金額,按年份表列如下: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截至
9月底)
網上購物騙案
案件數字@
2 194 6 678 6 120 8 735 8 950 8 405
涉及金額@
(百萬元)
27.3 122.3 71.5 74.1 190.5 299.1

@ 警務處並未備有成功檢控的個案宗數和涉及的最高金額。

(三)除了上述就侵權或冒牌產品的規管,香港現時亦有相關法例規管淫褻或不雅的物品、藥劑製品和吸煙產品。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旨在管制在香港出版或公開展示淫褻或不雅的物品,包括在網上發布的影像及內容。如二手平台網頁載有第II類(不雅)內容,須先將相關影像或圖片以馬賽克技術或模糊化效果處理,甚至完全遮蔽或移除,方可讓一般互聯網使用者瀏覽,否則相關內容需加上訂明的警告字句及只可供年滿18歲的人士瀏覽。《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亦規定不得發布第III類(淫褻)物品。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及警務處會不時巡查在網上發布的內容,若發現第II類(不雅)或第III類(淫褻)內容,會要求有關平台跟進或按《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執法。
 
就藥劑製品,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凡符合「藥劑製品」定義的產品,都必須符合安全、效能和素質方面的有關規定,在獲得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後方可在香港銷售及供應。含有受《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所指明的第1部毒藥的藥物則只可在藥劑師監督下及在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一般稱為藥房)的註冊處所內售賣。此外,屬第138A章下的第1部附表3的毒藥(即處方藥物),則須要醫生處方的授權下,藥房才可銷售。任何人士非法管有或售賣第1部毒藥或處方藥物即屬違法,每項罪行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有既定機制監察市場上(包括互聯網)銷售的藥劑製品。當發現有違反藥物相關法例時,衞生署會即時展開調查,需要時亦會把個案轉介相關執法部門跟進,或與其他執法部門展開聯合行動。與此同時,衞生署一直透過宣傳教育,包括設有「使用藥物常識」及「網上購買藥物的注意事項」等網上資訊,提醒市民不要購買或服用成分或來源可疑的產品,保障市民健康。
 
就吸煙產品,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由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起,任何人不得進口、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凡違反上述禁令者,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控煙酒辦)會對證據充分的案件提出檢控。此外,任何人亦不得分發任何形式的吸煙產品廣告(包括置於互聯網上)。控煙酒辦會定期進行網路巡查,如發現任何違反行為,會要求相關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及社交媒體平台盡快刪除相關內容。由二○二三年一月至二○二四年十一月,控煙酒辦共移除超過2 900個載有吸煙產品廣告的網頁、社群媒體帳號或帖文。控煙酒辦會繼續嚴厲打擊違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的活動,並會不時按照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執法策略。
 
(四)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二○二三年六月發表《數碼時代的私隱保障:比較十大網購平台的私隱設定》報告,建議網購平台(包括二手交易平台)允許用戶以訪客身分購物,並提醒它們僅收集處理交易所需的個人資料。公署將繼續監察該等平台收集個人資料的情況,以確保相關平台的行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政府相關政策局/部門會繼續密切留意網上二手交易平台的發展,視乎實際情況調整或加強有關的執法策略和工作,過程中亦會適當考慮在問題第(二)、(三)及(四)部分提及的各項建議,務求為市民提供適切保障。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