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巴林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香港與巴林去年三月簽署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投資協定),雙方已完成所需內部程序,協定將於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根據協定,兩地政府須為對方投資者提供的保障包括公正、公平和非歧視性對待其投資;在徵收投資時作出賠償;以及容許投資和收益自由轉移至外地。協定亦規定投資爭端應根據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包括仲裁。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說:「投資協定確保香港和巴林的投資者在對方境內的投資享有對等保護,將增強投資者信心和擴大雙邊投資流動,進一步鞏固兩地經貿聯繫。」
他續說:「政府一直致力擴展香港的全球經貿網絡,以協助企業及投資者開拓市場,並正分別與沙特阿拉伯、孟加拉國、埃及和秘魯探討簽訂投資協定,以及尋求與新興市場包括中東及『一帶一路』沿線地區具潛力的貿易夥伴締結投資協定或自由貿易協定。」
香港與巴林的投資協定是現屆政府繼與土耳其後簽署的第二份同類協定,亦是香港與外地經濟體簽署的第24份投資協定。
其他已與香港簽署投資協定的外地經濟體包括東南亞國家聯盟、澳洲、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加拿大、智利、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韓國、科威特、墨西哥、荷蘭、新西蘭、瑞典、瑞士、泰國、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英國。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