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獸醫的監管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團體發現現時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的紀律研訊制度並未完善,資訊透明度不足,而且對獸醫診所內一般銷售和服務監管不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考慮,參考香港醫務委員會網站登載自二○○八年七月二日舉行的紀律研訊的判決,以及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網站登載自二○○九年九月十七日紀律研訊的裁決,延長管理局研訊委員會紀律研訊的裁決,以及其所頒布的命令的可查詢時間,並於相關案件摘要列明涉事獸醫的姓名;如有,落實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根據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就2024-2025財政年度開支預算回覆本會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管理局研訊委員會於二○二一年至二○二三年共完成36宗研訊個案,當中29宗被裁定投訴成立,涉及30名獸醫,但僅有兩名獸醫被裁定「把有關獸醫的姓名從名冊分別刪除三個月及六個月,並譴責及強制要求獸醫報讀持續專業發展課程/參與專業研討會」,據悉,有不少寵物主人認為相關處罰未具阻嚇力,政府會否檢視管理局現有紀律研訊的判決安排,並考慮加強罰則;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該條例)附表三第22項列明,《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第二條所界定的註冊獸醫為該條例的獲豁免人士,惟據悉有寵物主人指出,其寵物在獸醫診所進行治療期間,獸醫助理往往會向他們推銷營養補充品、寵物食品、非處方藥物(例如杜蟲藥)及藥用洗毛液等,更有獸醫診所在網上社交平台推銷寵物用品,有意見認為,在獸醫診所內的一般銷售行為應受該條例監管,政府有否考慮就獸醫診所內的一般銷售行為和服務作出監管;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有否考慮與內地相關部門合作,使本地獸醫可以通過《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框架下的專業資格互認協議或專業資格考試獲取內地的專業資格?
答覆:
主席:
香港獸醫管理局(管理局)是根據《獸醫註冊條例》(第529章)(《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獸醫的規管、註冊及紀律監管,確保本港獸醫護理服務維持於高水平。獸醫須遵守《條例》及管理局制定的《註冊獸醫實務守則》(《實務守則》)。《實務守則》為獸醫提供各方面的操守指引,包括專業道德、診所處所及設備、宣傳及其他營運細節等。獸醫若違反《實務守則》,管理局可對其採取紀律行動。
就陸頌雄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現回覆如下:
(一)管理局網站現時以記名方式列出最近一年研訊委員會頒布的紀律制裁命令,並以不記名方式列出最近三年的紀律研訊判決,所有命令亦根據法例要求在憲報以及香港的中英文報章各一份上刊登。因應政府早前建議管理局可參考其他法定專業規管機構的做法檢視現行安排,管理局正研究延長在其網站刊登命令及判決的時間。
(二)管理局是根據《條例》及《獸醫管理局(紀律處分程序)規則》的投訴機制和紀律處分程序處理接獲的投訴。為確保紀律程序公正和透明,管理局的初步調查委員會和研訊委員會在處理投訴時均有代表使用獸醫服務的人利益的業外人士(例如動物福利機構或大專院校人士)或醫療專業人員參與,而公眾亦可旁聽紀律研訊。研訊委員會在判決和處罰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個案的嚴重程度、涉事獸醫的品格、經歷及懲處紀錄(如有),以及請求減輕判處的理由(如有)等,以定出適當的紀律制裁命令。為進一步優化紀律處分機制,管理局正考慮制定紀律制裁指引的可行性。
(三)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附表三,註冊獸醫為獲豁免人士,即以其專業身分作出的行為可豁免受《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所規限。然而,該條例第四和五條有關就貨品提供資料的要求,以及第七條有關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就貨品所應用的商品說明仍然適用。
至於非註冊獸醫人士(包括獸醫助理),若在獸醫診所或透過網上平台銷售寵物營養補充品、食品和其他用品時涉嫌作出不良營商手法,香港海關可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採取執法行動,違例者可遭檢控,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及罰款50萬元。
此外,《實務守則》訂明註冊獸醫有責任督導並確保從事貨品買賣的非註冊獸醫人士已接受足夠的訓練,可指導客戶如何使用所售賣的貨品,並判斷客戶何時需要由獸醫親自接見;而貨品的展示及銷售方式亦不應有損公眾人士對獸醫專業在持守科學原則及處事公正無私方面的信心,或損害獸醫專業與公眾之間的關係。若非註冊獸醫人士未能達到獸醫專業所預期的標準,負責督導的註冊獸醫可被視作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市民可就該些專業失當或疏忽行為向管理局作出投訴。
(四)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協議》)下,符合相關規定的香港居民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合格者可獲發資格證書。《協議》亦允許取得國家執業獸醫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執業。政府會持續與業界溝通,了解他們對於在內地執業的需求。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