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二○二四年《施政報告》宣布,優化「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計劃」),進一步強化香港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優化措施已由本月一日起生效。關於「新計劃」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新計劃」推出至今,當局分別收到及批准多少宗申請;
(二)當局有否統計,「新計劃」推出至今,獲批申請者的綜合金融資產投資類別,並按總投資金額(由高至低)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三)鑑於自去年十月十六日起,「新計劃」的投資範圍擴展至成交價為5,000萬元或以上的單項住宅物業,當局有否統計,由該日起相關住宅物業買賣交易宗數為何;
(四)由「新計劃」實施至優化措施生效前,當局有否統計共有多少名申請人或其受養人於此期間在香港成立家族辦公室;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當局有否計劃於何時檢討優化措施的成效,並在有需要時進一步優化「新計劃」,例如把獲許投資的單項住宅物業的成交價門檻由不少於5,000萬元下調至不少於3,000萬元,以提升「新計劃」的吸引力?
答覆:
主席: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計劃」)自二○二四年三月起接受申請,以進一步豐富人才庫和吸引更多新資金落戶香港。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投資推廣署及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後,現回覆如下:
自「新計劃」推出至二○二五年二月底,「新計劃」合共已接獲918宗申請,並已批出868宗申請的淨資產審查和386宗申請的投資規定審查。入境處則已就756宗申請作出「原則上批准」,讓申請人以訪客身分在港作出所承諾的投資,並就341宗申請作出「正式批准」。如接獲的申請全數獲批,預計可為香港帶來超過270億港元的資金。
在「新計劃」下,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包括投資最少2,700萬港元於獲許金融資產及/或房地產(以1,000萬港元為上限),以及投入300萬港元於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在截至二○二五年二月底已獲批的386宗投資規定審查申請當中,暫未有申請人在「新計劃」下投資於住宅房地產。撇除投資於「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的款項,相關獲批投資分布如下:
投資金額 (百萬港元) |
|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 5,171 |
股票 | 3,570 |
債務證券 | 1,773 |
非住宅房地產 | 18 |
存款證 | 9 |
有限合夥基金擁有權權益 | 7 |
總數 | 10,548 |
除申請人根據「新計劃」在港作出的投資,政府並沒有備存他們在「新計劃」以外在港作出的其他投資(包括購買住宅房地產)的數據。此外,在優化措施生效前,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在香港成立家族辦公室無須作出申報,因此政府沒有備存申請人或其受養人在香港成立家族辦公室的資料。
為增加「新計劃」的吸引力,增強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業的發展優勢,自二○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新計劃」容許申請人投資住宅物業,該單一物業成交價須為5,000萬港元或以上,而房地產(包括所有住宅及非住宅物業)的投資獲計入符合最低投資門檻的要求的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此外,政府於二○二五年一月宣布了一系列優化「新計劃」的措施,相關優化措施已於二○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當中包括:
(a)放寬符合淨資產規定的要求:「新計劃」的申請人只須證明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六個月(優化前為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於計算淨資產規定時,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共同擁有的淨資產或淨資本當中由申請人絕對實益擁有的份額會獲考慮;以及
(b)容許透過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或於其下家族特定目的實體持有獲許投資資產:透過申請人全資擁有的合資格私人公司的投資可計入「新計劃」的合資格投資金額內。合資格私人公司是指由申請人全資擁有並在香港成立或登記的控股公司,並以家控工具或於其下家族特定目的實體的形式成立,而該公司須由《稅務條例》(第112章)附表16E第2條所界定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此優化措施將為「新計劃」與在港設立家族辦公室兩者之間帶來協同效應。
政府會持續檢視「新計劃」的運作情況,並會適時評估「新計劃」的成效。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