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吸引外來投資的措施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英豪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吸引外來投資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計劃)的優化措施於上月一日生效以來,當局分別接獲、批准及拒絕了多少宗申請,並按申請人的居留地和總投資額列出分項數字;拒絕申請的原因為何;
 
(二)有否統計,第(一)項所述的獲批申請中,有多少名獲批申請人士已在香港進行投資;有否評估,新計劃的優化措施在推動香港家族辦公室發展的成效為何;
 
(三)鑑於據報,港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提出設立「購房資金通」專項匯款機制,容許兩地居民以跨境匯款方式,將資金用於香港或內地購買物業,以進一步促進香港與內地的人才流動和經濟融合,當局會否了解有關建議並與內地相關部門進行溝通;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據報,有些國家的打擊投資移民洗黑錢政策較香港嚴謹,但仍出現洗黑錢問題,當局如何在「反洗黑錢」與方便和吸引投資移民來港之間取得平衡;及
 
(五)鑑於據悉,於新計劃下獲批簽證的人士在符合相關要求和連續居港七年後,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對於同樣來港投資的家族辦公室的主要資產管理人卻沒有相關安排,當局會否考慮參照新計劃,為該等主要資產管理人設有相同安排;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及投資推廣署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自「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於二○二五年三月一日實施優化措施以來至三月底,合共已接獲174宗申請。各項申請正在處理中,暫時未有申請被拒個案。在「計劃」下,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如該批申請全數獲批,預計可為香港帶來的投資金額逾52億港元。此外,「計劃」自二○二四年三月接受申請以來,共收到1 092宗申請,對吸引更多新資金落戶香港,增強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金融及相關專業服務界別的發展有積極推動作用。
 
根據「計劃」的申請流程,在投資推廣署核實符合淨資產規定後,申請人便可向入境處遞交來港居留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申請)。入境處從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審查,給予申請人「原則上批准」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簽證/進入許可,批准其以訪客身分在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以便在該留港期間作出所承諾的投資。在三月接獲的174宗申請中,投資推廣署已批出99宗申請的淨資產審查,入境處已接獲65宗入境申請。入境處在收妥全部所需文件後,一般約需三星期完成「原則上批准」的審批。由於現時尚未有申請獲「原則上批准」,暫時未有申請人在港進行投資。入境處接獲的65宗入境申請的分項數據表列如下:
 

  入境處接獲的
入境申請
幾內亞比紹 41
瓦努阿圖 15
匈牙利 2
新西蘭 2
澳洲 1
加拿大 1
法國 1
希臘 1
馬耳他 1
總數 65

 
由於「計劃」的相關優化措施只推行了一段短時間,政府會持續檢視申請人的投資情況,並會適時評估「計劃」的成效。
 
(三)特區政府與內地金融管理部門一直保持溝通,爭取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就不同的跨境資金匯劃安排提供更多便民利商的安排。在跨境購房便利方面,在二○二四年一月公布的大灣區港澳居民購房支付便利化政策已經落實,適用於港澳居民個人購買大灣區內地城市的新建商品房及二手商品房,容許港澳居民從境外匯入人民幣或外幣作購房款,以及用作償還境內按揭貸款,可按流程辦理結算支付。
 
至於內地居民或獲批來港內地人才對資金跨境匯劃(包括購房)的便利安排,由於涉及不同的監管體系(包括資金進出要求),政府正按其實際需要與內地相關部委作出探討,務求在兩地的監管框架和做法的基礎上緊密合作,探討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尋求合適的政策及處理方法,並會適時公布任何便利安排。
 
(四)在「計劃」下,申請人須委聘合資格的金融中介機構,以管理其指定帳戶內的獲許投資。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機構須作客戶盡職審查,並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內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的法定責任,以及向投資推廣署報告申請人持續符合「計劃」規則的情況。在處理投資規定審查申請時,投資推廣署亦會審視申請人的資金流向和投資資產情況,並檢查由申請人提交,或由受委聘金融中介機構發出的成交單據/證明信等文件。如有需要,投資推廣署亦會要求申請人補充其他證明文件及資料,以證明申請人的投資金額和資產類別符合「計劃」的要求。
 
(五)自「計劃」的優化措施於二○二五年三月起生效,申請人已可透過合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或家族特定目的實體進行投資。政府已將資深資產及財富管理專才納入人才清單,以推動香港作為資產及財富管理樞紐的發展。符合相關專業資格的外來人才(包括家族辦公室專才及資產管理人)可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根據上述各項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區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

(轉載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