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授予的股票期權,離婚後怎麼分割?

新京報訊(記者 左琳 通訊員 劉鎧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被授予股票期權,行使期權取得的收益屬於與夫妻一方任職、受僱有關的所得,應視為“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的範疇。股票期權行權所得是否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人民法院判決又會如何予以分割呢?12月28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案例。

當事人A與B因感情破裂訴訟離婚,原審法院判決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因B否認其名下股票期權已行權,且期權具有不確定性,僅憑持有期權不能確定此系雙方的實有財產,故法院認為,A可於有證據證實B實際行權後另行起訴。後A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稱B已通過C公司行權,現C公司股東是B現任丈夫D的司機,B之前所述代持股及轉讓股權的時間均為虛假陳述,請求B給付A行使股票期權所得收益。

一審法院認為,B應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A股票期權所得部分收益。宣判後,B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案涉股票期權行權所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B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公司授予股票期權,並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行使期權取得的收入,屬於與B的任職、受僱有關的所得,應視為“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的範疇。因此,二審法院認定案涉股票期權行權所得為A與B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依法應予以分割。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表示,股票期權作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產生的新財產類型,在司法實踐中也愈發常見。但無論是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還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均未對股票期權這一新的財產形式在離婚糾紛中如何分割進行明確規定。

股票期權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像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股票期權有兩個特殊性,一是價值的不確定性,即未來股份價格不確定,行權與否不確定;二是股票期權是一項由公司針對特定個人授予的,旨在激勵或表彰特定個人的工作表現的制度,股權激勵計劃中也往往約定該權利由員工個人專屬,或約定不得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因此,員工股票期權實際構成了公司對員工勞動付出的一項報酬,股票期權所得應屬於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對於婚前行權,因該期權取得時間亦在婚前,故該行權收益應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婚前財產。婚姻期間行權,應綜合考量,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製情況下除外。對於離婚後行權,應與婚後行權收益認定規則相同,考量相關因素予以綜合認定。離婚後行權之收益在所有權形態上為混合體,即由“期權取得後至結婚前”期間對應的收益部分、“婚姻期間”對應的收益部分以及“離婚後至行權前期間”對應的收益部分共同構成。其中,婚姻期間對應的收益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