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發揮更大效用

轉自:法治日報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已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近段時間以來,湖南、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江蘇和江西等十餘個省市都發出了當地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要求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如實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將依法對所申報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分割。

  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部分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時,就首次提出了離婚訴訟中的離婚財產申報問題,各地法院也開展了相關試點。但由於缺乏法律依據以及保障措施,加上制度設計不完備,推行離婚財產申報的成效並不明顯。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義務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標誌著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被正式確立下來。這有助於解決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難以查明、分割爭議難以平息的問題,從而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尤其是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顧名思義,就是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向人民法院作出報告和陳述。然而,對於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無論是學界還是司法實務界仍然存在不少爭議。從各地已發佈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來看,雙方當事人應當申報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一範圍是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為依據的,而該條規定又是以原婚姻法相關規定為藍本。

  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和內涵愈發豐富多元,且不再局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比如股權激勵模式下的股權、期權等。如果嚴格按照上述範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並加以分割,則很有可能造成夫妻“共苦卻無法同甘”的結果,難謂公平。一些地方同時要求當事人申報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以及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動產或不動產等。還有一些地方則要求當事人申報個人貴重物品,如珠寶首飾等。這些申報要求一方面同樣存在無法周延、掛一漏萬的問題,另一方面則反映出不同地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的範圍、內容和標準等認識不同、把握不一,極有可能出現裁判尺度相去甚遠的情況。

  此外,對於如何界定當事人的申報是否真實全面,是否存在故意瞞報、漏報的情形,以及一方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對方所申報的財產提出異議時法院應如何處理等問題,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需要從司法實踐中汲取經驗後再加以完善。事實上,對於那些在《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發出之前就已經將財產轉移或藏匿的當事人而言,再具體再嚴格的申報要求也可能無濟於事。從某種意義上講,與其絞盡腦汁以求申報不留遺漏,不如反其道而行之,要求當事人申報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效果反而可能會更好。可以想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各地對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貫徹實施,仍將是一個“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

  婦女權益保障法確立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升離婚案件的審判質效、促進婚姻家庭中的誠實信用乃至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意義重大。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目的在於實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平分割,幫助法院更好地解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爭議,從而減少社會矛盾、消弭社會不安定因素。然而,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的規定還屬於框架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真正要使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發揮作用,還需要在不斷吸收實踐經驗和改進實際操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立法及其配套措施,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全面落實提供更為完備的法製支撐。唯有如此,才能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作者係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