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人個人賬戶可轉至集中封存戶

  本報訊(記者 賀娟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日前發佈《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戶業務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積金中心在分理處或者管理部設立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戶,向主體終止後無人管理的繳存人,接續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落戶、轉移和提取等相關業務服務。《通知》從1月16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通知》的適用範圍指: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造成主體終止,可以在主體註銷前後,由繳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職工託管管理機構,申請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繳存人個人賬戶轉移至集中封存戶。

  申請將繳存人個人賬戶轉移至集中封存戶,需要符合的條件是:單位存續期間不存在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情況;繳存人個人賬戶處於封存狀態;本市範圍內只有一個個人賬戶;繳存人個人賬戶信息完整準確;繳存人未重新就業,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

  繳存人的個人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後,可以按照政策規定辦理以下業務:繳存人可以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小程序,太原手機公積金APP、分理處/管理部櫃面、12329客服熱線,查詢本人個人賬戶情況;繳存人個人賬戶原則上不再辦理繳存業務,原有繳存餘額仍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繳存人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時,可持所需提取憑證通過個人賬戶所在分理處或者管理部櫃面、手機公積金APP進行辦理;繳存人在異地就業,符合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條件時,可以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小程序或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業務;繳存人在本市就業,符合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條件時,可持就業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原件和A4紙複印件,到個人賬戶所在分理處或者管理部辦理轉移業務。

(責編:溫文、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