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史︱曹樹基、杜正貞:地方文書的整理與編纂

2022年12月10日下午,在第六屆地方文史高級研修班上,上海交通大學曆史系曹樹基教授與浙江大學曆史學院杜正貞教授就“地方文書的整理與編纂”這一議題,與大家進行了討論,華東師範大學曆史學系黃阿明教授擔任主持。

曹樹基首先與大家分享了一段契約,指出中國所有關於地權的秘密都在契約之中:

二十七都黃曆住人鄧秀忠承父受分賠田一段,坐落二十七都旱嶺後黃泥壟,原計實還林宅主人正租穀二碩大,今來要物用急,托中送至本里馮九環出承賠,當日憑中三面言議,定價九八色銀五兩錢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明白,不欠分厘,其田即便退與賠主前去自己耕作管理為業,如有來曆不明,系是鄧宅自己出頭抵擋,不涉賠主之事,今來二家甘心意允,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賠約為照。

鄧秀忠從他父親手中繼承了這塊土地,這塊土地是要向林宅交租的。繼承的土地需要向他人交租,表明鄧秀忠只是一個田面主,林氏才是田底主。鄧秀忠自己可能是佃耕者,也可能存在另外一個佃耕者。假如存在另外一個佃耕者,佃耕者需要向鄧氏與林氏交租,假如鄧氏自己就是佃耕者,他只要向林氏交租。

在產權形態上,A是田底主, C1是田面主。鄧氏將這塊田面轉讓給馮氏,馮氏C2成為新的田面主,A與C1或A與C2擁有土地的部分處置權、部分收益權,A承擔納稅責任。假如C1或C2本身也是佃耕者,他們享有土地的使用權。

中國傳統地權看起來非常複雜,破解以後,其實相當簡單。我們討論的這份契約可以作為典型,明確了其中的權利關係,就可以破解其他所有的契約。

曹樹基強調,我們不能用“所有權”與“使用權”的概念來分析中國的地權,而採用“處置權”“收益權”“使用權”的權利束概念進行地權結構的分析,既簡單,又準確。

杜正貞指出地方文書的整理與編纂是與地方文史工作者最有關係的,也是學者與地方合作最多的領域。她從三個方面與大家做了分享。

首先,杜正貞以龍泉司法檔案的整理工作為例,指出地方檔案的整理與編纂中要注意的問題。從龍泉司法檔案的原始樣貌來看,雖然清代的檔案收藏制度一直延續到民國時期,但是後來檔案經曆了多次流轉、接管,使卷宗文件都出現混亂,如契約、狀紙、申請書等本應該屬於一份檔案中的文件,分散在不同案卷之中,所以整理團隊從做卷宗級編目開始,再做文件級編目,在這一過程之中,為每一件文件定名,然後整理者以案件為單位,將分散在不同的卷中的內容進行整合,按照時間序列複原卷宗。這並不是單純地整理,而是包含很大程度的研究工作在其中。

其次,杜正貞討論了田野考察與地方文書的整理編纂之間的關係。研究者去曆史現場蒐集資料,並現場解讀資料是最便於我們在地化地理解這些文書以及地方曆史的方法。現在很多編輯出版的資料集多以一個縣為單位,以時間為序排列。這是一種方便的做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以碑刻為例子,按照時間順序前後編排的碑刻資料,其空間距離可能相差很遠,分散在不同的鄉鎮中。以浙江省遂昌縣石練鎮為例,這一區域本身就構成一個地理單元,可以發現很多的材料,如碑刻和族譜等,其中有很多碑刻是集中在同一個寺廟空間中的,但如果用前述的編纂體例,它們就可能被零落分散在資料集的不同部分或不同的卷冊當中。我們蒐集和整理文書最終的目的是能夠瞭解地方的曆史,講述地方上人們的故事,進而深化理解社會經濟和制度演變的曆史過程,所以在編纂資料時,怎樣結合具體的時空,不破壞其在地的有機關係,是需要思考的問題。

最後,杜正貞談到個人史的整理和編輯的意義。個人資料的寫作可能是非常隨意的,不同的時期用不同的紙筆,也經過很多的修改,對於曆史學的專業研究來說,任何的改動背後都有其原因和意義,都是有價值的原始信息。但在整理出版的過程中,就要在儘量保持其最原始的狀態和出版要求之間做出調整。既要儘可能地保留其自我表述,又要將內容劃分出篇章,以便於讀者閱讀。可以在每一部分前面做引文,概括其經曆以及與其有關的大曆史背景,但這並不是為國家的曆史做註腳,而通過個人的記憶與國家曆史記憶的對照,更凸顯了大時代中的個人的價值、個人經曆和記憶的價值,更好地理解個人曆史記述的意義所在。 

線上線下的地方文史工作者也參與了討論。有學員提問:用什麼概念去形容登記納稅的權利?曹樹基認為鄉間的地權劃分不能進入國家的規則之中,民間的產權交易得到了縣一級的承認和保護,是得到國家保護的自由市場,那麼傳統社會的性質就發生了改變,不再是支離破碎的交易。有學員蒐集到了一批土司資料,提問在給檔冊、文書命名時需要注意什麼?有沒有一套“標準”?比如,信票、告示、信牌、功牌這些。杜正貞以契約為例子,指出契約的編纂有其規則,一般的方式是時間+立契人+契約的內容,並不需要人為地進行重命名,也儘量用文書中原本存在的內容。地方文書的整理與編纂不管是對於地方文史工作者來說,還是對於高校的史學工作者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內容。

(本文已經曹樹基教授、杜正貞教授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