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離婚官司一方隱藏轉移財產咋辦?

轉自:大洋網-廣州日報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廣正發)眾所周知,以往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有時會存在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該如何更好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近日,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向一起離婚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據悉,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廣州市法院系統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該創新舉措將有助於促使當事人主動申報、誠信訴訟,解決離婚訴訟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難以查明”的現實困難,便於離婚糾紛的公正高效化解。

  原告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該起離婚訴訟案件中,原告李某玲因與被告陳某軍感情不和,經常爭吵,認為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並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李某玲向法院表示,陳某軍近期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請求對陳某軍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及時進行製止。

  為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並遏製離婚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今年2月3日上午,從化法院民一庭梁法官立即進行財產保全的同時,向該案夫妻雙方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指令他們依法如實向法院申報夫妻共同財產,並明確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以及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

  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 嚴重者要被追究刑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對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存在上述規定中的禁止性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法院可視情形依法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等司法強製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律將在離婚訴訟期間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為法定義務。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施行,將對今後離婚案件審理工作產生深刻影響,一方面有助於法院最大限度查明夫妻財產狀況,更好地解決涉訴夫妻之間的財產爭議,提高訴訟效率,另一方面能讓雙方當事人認識到司法的權威性,積極主動申報財產,促進雙方當事人誠信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