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轉賬不備註?一筆欠條引發的“糊塗賬”法院這樣判

在日常生活中,熟人間的生意往來極為常見。由於長期合作形成的交易習慣或情誼關係,熟人間因業務而生的錢款往來,往往採用口頭約定形式。民法典雖認可此口頭約定的法律效力,但頻繁的交易次數一旦遷延日久,也易成為一筆筆“糊塗賬”。近期,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便審理了這樣一筆“糊塗賬”。

張甲與王乙系合作多年的生意夥伴。2020年3月,雙方對賬後,王乙向張甲出具《欠條》一張,明確說自己欠張甲貨款8萬元。出具欠條當日,王乙向對方長期用於收款的銀行賬戶轉入了2萬元。此後,王乙又陸續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張甲轉款3萬元,用於支付《欠條》欠款。

2022年10月,張甲突然向青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乙支付《欠條》賸餘的5萬元欠款。

庭審中,王乙出具了當天向銀行賬戶轉的2萬元憑證,但張甲說,當日償還卻未在《欠條》上予以註明或通過任何方式表明該筆轉賬系用於償還欠款,顯與交易習慣相悖;由於雙方長期合作,同一時間存在多筆業務往來,正是因為王乙當日支付2萬元,才在《欠條》上載明欠款金額為8萬元,也就是說,王乙當日轉的2萬元和欠條沒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在民事案件中,對案件事實的還原一方面應遵循社會生活的一般經驗,但更應遵循民事證據規則中的“優勢證據”原則。因此,張甲不認可該筆轉賬的用途,並主張正是因為王乙支付了2萬元後載明欠款8萬元,那張甲就應該舉證證明。

最終,張甲提交的證據未能形成“優勢”,對該2萬元轉賬系用於支付其他業務不足以形成合理確信。承辦法官認定該2萬元轉賬構成對《欠條》欠款的給付,王乙只需支付賸餘欠款3萬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