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均限額5000元,銀行規避風險也需方便民眾|新京報快評
近日,據《財經》雜誌等媒體報導,有銀行對I類賬戶設置了交易限額,規定非櫃面所有渠道的交易額度,每天上限為5000元。 這意味著,若不去銀行櫃檯,客戶無論使用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動取款機、商場餐館刷卡(POS)機,還是支付寶、微信等進行支付時,一天交易金額累計均不能超過5000元。
在線上消費與交易日益頻密的當前情況下,這一金額限制,對於不少人而言,都可謂不敷使用。尤其是,累計超過5000元的場景並不在少數,如購買珠寶等奢侈品,購買家電、機票,或支付學費培訓費、給各類會員卡充值等。所以,儘管很多人並不能立刻親自驗證此一說法是否屬實,卻也不能不表示關心。
目前,綜合新京報等各方報導看,金融監管部門出於安全考量,一直要求加強非櫃面轉賬限制,銀行也在引導客戶自行設置轉賬限額。而部分銀行已經開始對非實名手機註冊的銀行賬戶強製設置了較低的交易限額,如5000元。但即便如此,銀行作為金融服務機構,也應把相關工作做得更細緻。
2016年,為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國人民銀行就通知要求,加強銀行非櫃面轉賬管理,銀行在為存款人開通業務時,雙方就約定非櫃面渠道向他人的非同名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
限額管理的用意,一是為了遏製電信詐騙,即通過“限流”來控製當事人或詐騙犯的資金轉移;二是反洗錢方面的考量。通過信息實名化,來實現對金融交易的管控,也是近年的一個總體思路,包括已經頒布但暫緩執行的“存取款5萬元需說明資金用途或來源”的規則等。
在既定的監管規則要求下,銀行照章辦事,自然無可厚非。但與此同時,銀行的服務工作也應當可以做得更加透明細緻一些。比如,目前各家銀行在回覆媒體採訪時,均未給出5000元限額規則的法律依據。
銀行出於審慎以及保護客戶的目的,採取一定的風險提示是可以的,但5000元這一具體限額是否合適,則有可探討的餘地。賬戶長期不用,也並非銀行限制其交易權限的充分理由。當然,相應地,客戶自主決定交易的風險、因自身保管不慎導致賬戶密碼泄露的損失風險,也不歸銀行承擔。
此事更觸動公眾神經的是,部分銀行對I類賬戶也明確限額了。
我國銀行賬戶分為I、II、III類。I類賬戶設立要求最高、手續最多,如一個人在全國範圍內只能在一家銀行擁有一個Ⅰ類賬戶。I類賬戶功能也最全,包括作為標準配置的轉賬無限額。對這一賬戶施加交易限制,本質上是一種服務降級,也有違實施賬戶分類的初衷。
實際上,銀行對賬戶風險大小的主觀判斷,也不能自動轉化為銀行的權力。如果銀行認為客戶涉嫌洗錢等問題,可以依法報告有關部門,建議調查。銀行自行施加交易限額等措施,不僅防範作用有限,也可能傷及無辜,甚至讓人揣測是為了限制存款流出,對銀行形象不利。
與此同時,銀行實施限制措施,也應對客戶通知到位。銀行和公眾都可以接受第三方監管機構依法施加的限制,但作為服務機構的銀行應當主動、積極通知尚不知情的客戶,而不能自行在網站或網點發個公告了事。
當然,銀行也不能以該賬戶交易頻次少為由,自行推斷客戶無交易需求,對其賬戶實施限制措施。恰恰相反,“養卡千日,用卡一時”,臨場不能支付的尷尬更會讓人不適,也必然大大拉低客戶對銀行服務的滿意度。
總之,銀行採取措施規避風險有必要,但儘可能避免對客戶造成不便,也需要銀行在推出相關措施之前周全考慮。
撰稿 / 繆因知(法律學者)
編輯 / 劉昀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