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會計準則切換 保險資產負債亟須調整

本報記者 陳晶晶 北京報導

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執行正在有序推進中。

早在三年前,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佈了修訂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規定生效日期為2023年1月1日。隨後,中國財政部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註:兩份準則趨同,以下統一稱為“新會計準則”),要求在境內外同時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的保險企業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新會計準則。

根據最新上市險企財務數據,A股五大上市險企中國人壽(601628.SH)、中國平安(601318.SH)、中國人保(601319.SH)、中國太保(601601.SH)和新華保險(601336.SH)2022年歸母淨利潤總額合計共1746.93億元,雖然日均“進賬”約4.79億元,但是同比來看,減少了近兩成。在此情況下,執行新會計準則後將給上市險企帶來哪些影響成為市場關注的重點。

近日,多位上市險企高管在業績發佈會對此做出了相關回應。中國太保財務負責人兼總精算師張遠瀚表示,在新會計準則下,預期保費收入會有明顯下降,利潤和淨資產的不確定性將加強。畢馬威發佈的《2022年上市保險集團壽險業務報告》也指出,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整個保險業而言是一次“大變革”,將極大提升保險業的信息披露質量,增強險企之間以及保險業與其他行業財務報表的可比性。

業內財務人士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新會計準則下,從會計事項、計量方法、數據彙總層級到報表格式、披露內容等方面與以往相比都會有非常大的改變,特別是對保險公司財務數據質量的要求提升至非常高的水平,因此挑戰也比較大。

財報將出現重大變化

對於修訂完善保險合同準則的背景及原因,此前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曾表示,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較快增長和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原準則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例如,收入提前確認導致收入與費用確認期間不配比、收入中包含投資成分導致保險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影響計入當期損益導致個別保險公司粉飾業績等。針對這些問題,有必要通過修訂原準則加以規範。

根據財政部披露的文件,新會計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做了較大修改,包括完善保險合同定義和合同合併分拆、引入保險合同組概念、完善保險合同計量模型、調整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改進合同服務邊際計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計量方法、規範分出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優化財務報表列報等。

據記者瞭解,在諸多修改內容中,業內普遍認為,對保險公司經營影響較大的核心變化之一是保費收入確認計量的調整。

新會計準則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分拆保險合同中可明確區分的投資成分和其他非保險服務成分,對於不可分拆的投資成分,其對應的保費不得計入保險服務收入。新會計準則關於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的調整將更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更好地體現“保險姓保”,同時也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確認收入的原則保持一致。

一家小型壽險公司精算部人士對記者表示,“新會計準則下,險企保險合同收入的重大變化主要是將保障類和投資類進行拆分,這樣便於投資人、股東對險企保險產品盈利狀況、投資端能力等業務結構、經營情況及戰略方向等看得更加清楚。”

在改進合同服務邊際計量方式上,原準則未明確合同服務邊際在初始確認後如何反映未來提供服務的變化,實務中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將當期作出的有利精算假設調整確認為當期利潤,導致當期利潤確認不合理,甚至存在通過濫用調整假設操縱利潤的風險。新會計準則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組初始確認時確定合同服務邊際,且合同服務邊際應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未來提供服務的變化進行調整,在後續提供服務的期間內攤銷。

另一大重要變化是優化財務報表列報。新會計準則簡化了資產負債表項目,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組合的餘額分別列示保險合同負債和保險合同資產、分出再保險合同資產和分出再保險合同負債,更好地體現了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利潤驅動因素區分保險公司的保險服務業績和投資業績,並在利潤表中予以反映。顯然,新會計準則進一步強化了披露要求,使得保險公司的風險敞口、盈利能力和利潤來源等信息更加清晰透明。

擠出保費收入“水分”

“新會計準則給保險機構帶來的影響將是深遠的,它不僅是目前各家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都在忙碌的多項‘技術’問題,更多的還是經營理念。”一家壽險公司副總經理對記者如是表示。

此前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曾表示,新會計準則實施將對保險行業產生積極影響。比如新會計準則要求保費收入分期確認並剔除投資成分,將導致保險公司特別是壽險公司的收入出現較大幅度下降,但可以更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實際收入水平。新會計準則對保險公司收入確認原則的調整,合理擠出了保費收入中含有的較大“水分”,將有效抑製保險公司盲目擴大收入規模的短期衝動,有助於保險公司重新聚焦可帶來長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險產品,更加謹慎地研發具有合理利潤率的投資型保險產品,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上述壽險公司精算部人士對記者表示,根據國內現行的保險會計準則中,壽險公司保費收入由三部分構成,即原保險保費收入、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和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通過提供保險服務獲得的收入計入原保險保費,提供投資和儲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計入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或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而新會計準則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分拆保險合同中可明確區分的投資成分和其他非保險服務成分,對於不可分拆的投資成分,其對應的保費也不得計入保險服務收入。這樣一來能更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保費結構、經營成果,不過,確實也會導致財務報表中保費收入的大幅減少。

張遠瀚公開分析稱,在保險收入方面,產壽險的影響將會不同。在壽險業務中,新會計準則下,保險服務收入的確認首先需要剔除投資合同成分,並在合同期限內逐步確認,因此保險服務收入將有較大下降;而產險由於短期合同較多,因此保費下降的影響相對較小。

“由於各保險公司的產品結構不盡相同,新準則對於收入的影響難以一概而論。根據目前可獲取模擬測算結果,保險行業整體的收入下降水平在40%~50%,其中壽險公司因產品結構特點,收入下降幅度甚至可能達到60%或更高;產險公司因業務結構以保障型為主,受新準則衝擊相對較小。”上述壽險公司精算人士也認為。

實際上,新會計準則帶來的影響不只是人身險公司的會計口徑保費收入下降這一件事。

在利潤表方面,新會計準則下將保險合同隱含的資金成本從準備金負債中剝離出來,作為投資收益的減項進行列示,從而實現了保險服務業績與投資業績的分拆。同時,營業收入剔除了投資成分,保險合同投資成分大多轉至資產負債表保險合同負債科目列報。換言之,承保利潤和投資利潤的清晰化將會使得險企虧損情況更容易展露。新會計準則有利於抑製保險公司粉飾財務業績,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險合同的計量高度依賴精算假設和精算結果。

三方聯動緩解影響

新華保險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楊征表示,新準則與舊準則有著實質性的差別,不是簡單的演化或者推進。新舊準則體系之間的差異,需要專業且正確看待。

“從我們經營管理層角度來說,如何展現更加適合公司的財務結果,我們要從前端經營角度入手,從資產、負債、資產負債匹配等一系列的經營活動逐漸調整。”楊征說。

對於如何減緩會計準則變換影響,國泰君安非銀研究團隊研報分析稱,保險公司將通過優化資產、負債結構以及資負聯動三方面舉措入手。

“會計準則之所以會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大股東/董事會基於考核的一致性,採用收入和利潤作為管理層的考核目標,進而影響公司經營行為;二是資本市場投資者更偏好穩定分紅的權益資產,而以利潤為基礎的分紅方式,使得管理層承受來自投資者對利潤確定性的要求。為了完成考核目標,國內保險公司管理層主要進行資負兩端商業模式的調整:負債端改變保單結構,降低會計準則對保險業務收入下滑以及淨資產波動的負面影響;資產端改變大類資產配置結構,增加長期股權投資或高股息資產占比,降低新會計準則對利潤不確定性的影響。”國泰君安非銀研究團隊研報顯示。

畢馬威上述報告亦提出了新會計準則下險企經營的具體應對建議:一是隨著新會計準則下收入確認原則和利潤釋放模式的改變,需要考慮收入貢獻、規模貢獻、價值和利潤釋放模式等多維度的平衡。因此,需盡快梳理並更新績效指標體系,在現有資本消耗、保費規模、價值貢獻等指標基礎上增加保險服務收入、利潤釋放等因素,基於不同階段發展需要對績效考核指標進行排序和賦權,並據此製定產品策略細則。二是結合情景測試等量化分析方式,在戰略資產配置中考慮與財務會計處理的聯動,並在資產績效考核體系中增加會計利潤穩定性等指標。三是加強財務報表管理,借助自動化工具實現動態預測等量化分析,前瞻性地對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整體財務表現進行管理。四是借助新會計準則實施的契機,對數據、系統和流程進行全面診斷和改革,從數據同源、報表效率提升、可視化管理等角度推動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