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慘!樂視一審判賠超20億,平安證券連帶賠償近2億 後續仍有投資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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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紙判決書再次將樂視推到輿論中央,曾經轟動A股的欺詐發行案“根株牽連”,在法院的一審判決中,保薦機構平安證券被判承擔10%連帶賠償責任。

9月21日晚間,樂視網一審判決出爐。北京金融法院判決,被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投資者支付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等賠償款共計近20.40億元,被告賈躍亭就原告投資者的損失與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多家中介機構同樣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中,作為樂視網上市保薦機構,平安證券被判承擔10%連帶賠償責任。

新浪股民維權平台獲悉,樂視網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涉及被告24名,包括樂視網及賈躍亭在內的14位高管,以及樂視網IPO的保薦機構平安證券,非公開發行股票聯席主承銷商中泰證券、中德證券,5家審計機構及1家律師事務所,本次一審原告涉及2496名投資者。值得注意的是,一審判決後,有不少投資者在考慮上訴。

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

全面註冊製對中介機構把好“入口關”提出了更高要求,監管部門不斷強調要壓實中介機構職責。今年以來,已有多家中介機構因欺詐發行被判巨額賠付,監管“零容忍”之下,中介機構“躺著賺錢”的時代一去不複返了。

3月31日,東興證券發佈公告稱,因涉嫌在擔任澤達易盛IPO保薦機構期間未勤勉盡責,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同樣捲入欺詐發行案的還有中信建投,因在紫晶存儲首發上市中存在類似問題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在樂視網的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基於虛假陳述行為,被告樂視網、實際控製人、有過錯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未能勤勉盡責的相關中介機構,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平安證券作為樂視網2010年IPO的保薦人、主承銷商,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樂視網虛假陳述行為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法院一審判決其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事涉審計機構也被判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其中,曾為樂視網發行上市提供3個年度的財務報表審計服務的利安達會計所有限責任公司和利安達會計所共同就原告投資者損失在1.5%的範圍內,與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曾為樂視網提供2010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服務的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誠會計所共同就相應日期之後曾買入過樂視網股票的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1%的範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樂視網2015年、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的被告信永中和會計所就相應日期之後曾買入過樂視網股票的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0.5%的範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後續賠付如何進行?

在紫晶存儲欺詐發行案中,中信建投牽頭設立10億元賠付專項基金,用於適格投資者損失賠償。此前中信建投公告稱,截至6月16日已完成有效申報的適格投資者數量約占適格投資者總數的85%,已完成有效申報的賠付金額約占總賠付金額的91%。

9月21日晚間,同樣捲入欺詐發行案的東興證券發佈公告,擬與澤達易盛事件其他中介機構等共同出資3.4億元設立賠付專項資金賬戶,用於適格投資者損失賠償。

根據新《證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反觀樂視網的欺詐發行案,捲入其中的平安證券等中介機構是否可以效仿以上兩家券商的做法?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新浪股民維權平台表示,“歡迎樂視網案件的中介機構,倣傚東信證券和中信建投在澤達易盛案和紫金存儲案中設立專項賠付基金的做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以投資者能夠接受的適當的賠付比例,以適當的賠付方式和賠付時機作出賠付。”

此前,受樂視網造假案影響,平安證券被暫停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已於2022年9月22日恢復。

新浪股民維權平台上,仍有不少投資者對樂視網進行索賠。宋一欣律師表示,參考一審判決,在2010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10日間買入樂視網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並在2017年7月11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目前還可發起索賠。該案訴訟時效尚有,但投資者仍需抓緊申請,切勿錯過索賠時機。(樂視退維權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