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圖片著作權第一案,護航創作方式轉型 | 新京報社論
轉自:新京報評論
認可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份,有利於保護和強化人在人工智能發展中的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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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畫被偷了?”據報導,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人工智能生成圖片(AI繪畫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截至目前,該案為AI生成圖片相關領域著作權第一案。
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表示,被告未獲原告許可,裁切了原告發佈在小紅書平台的一張AI圖片的署名水印,並在線上使用了該圖片,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則辯稱,不確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權利,且使用涉案圖片無商業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
若無AI元素,這就是最普通、最簡單的一個著作權侵權糾紛。因涉案圖片系AI生成,要裁判此案,前置問題在於:AI生成圖片是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誰才是AI圖片的權利人?個案由此成了司法前沿,並引來不少網民和業內人士圍觀。
對於一名法官來說,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個案件,每一個案件都需要實現公平與正義。但司法實踐中,進入法院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有法可依,也有類案可循,在機械司法和創造性司法之間,前者實為常態。遇上一個沒有現成答案的訟爭,需要依循法理和現行法條分縷析、釋法解疑,並給出一個開創性的裁判,可遇而不可求。
從媒體披露的裁判內容看,法官裁判沒有迴避新問題,而是在給出理據之後,做出了毫不含糊的判斷:一是認定AI生成的圖片具有獨創性,屬於“作品”,故受著作權法保護;二是認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備自由意誌,不是法律上的主體,其本質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故根據需要對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並生成圖片的使用者,才是著作權人。
有了這兩個前提,原告適格並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變得清晰,後面的侵權糾紛裁判又回到了司法常態。
認定AI生成圖片具有獨創性的背後,是對匹配式人工智能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熟諳。區別於土地、資本、勞動等傳統生產要素,算力、算法和數據作為新生產要素,已隨著各種應用場景滲透進了生產和生活的諸多領域。
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為輔助進行文字、圖片、聲音和視頻創作,開始席捲文學和藝術創作的方方面面。用筆創作的詩詞是“作品”,用電腦創作的音樂是“作品”,用AI創作的圖片沒有理由被排除在“作品”之外,也沒有理由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一審裁判詳細解讀了涉案圖片成為“作品”所必須具備的“智力成果”要件:Stable Diffusion模型是由互聯網上大量圖片和其對應文字描述訓練而來,該模型可以根據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語義信息與圖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間的對應關係,生成與文本信息匹配的圖片。
從原告構思涉案圖片起,到運用Stable Diffusion 模型生成圖片,到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止,整個過程來看,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涉案圖片體現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圖片具備了“智力成果”要件。
是的,圖片不再是用畫筆繪就,也不是在電腦端用鼠標選取數字畫筆繪就,而是由文字描述和給定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等“生成”的。這種“繪畫”創作方式,足以顛覆千百年來人們對“繪畫”的刻板印象。
我們正在見證一個新的時代,一個人類與人工智能共存的新世界。創作的方式在變,傳播的渠道在變,但從涉案圖片的外觀上看,卻與人們以往見到的照片、繪畫並無實質區別。雖然目前只是一審判決,但司法能用發展的眼光來認可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份,將有利於保護和強化人在人工智能發展中的主導地位。
有司法的保駕護航,創作者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圖片或生成其他作品的活力,或許將得到更好的激發。這本就是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意義和最大價值。而更大的價值還在於,司法的護航在促進人類創作方式轉型的同時,也必將促進人工智能的更快更好發展。
編輯 / 徐秋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