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一董事因配偶短線交易被警示,此前稱是誤操作,獲益850元已上繳公司
12月22日,周大生股價收於15.27元/股,跌幅0.65%。消息面上,12月21日晚間,周大生發佈關於董事夏洪川收到深圳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夏洪川配偶於2023年5月4日至6月28日期間,累計買入周大生股票1000股,累計賣出周大生股票3750股。夏洪川配偶短線交易事項在今年6月已由周大生自行披露。短線交易產生的收益為人民幣850元,已於6月29日全部上繳公司。
警示函顯示,經查,夏洪川擔任周大生珠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周大生)董事期間,其配偶於2023年5月4日至6月28日期間,累計買入周大生股票 1000 股,累計賣出周大生股票3750 股。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短線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記者查詢發現,夏洪川配偶短線交易事項在今年6月已由周大生自行披露。公司6月30日發佈了關於董事親屬短線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顯示,本次短線交易的基本情況經核查,夏洪川配偶周長雲女士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本次短線交易產生的收益為人民幣850元,計算公式為:(6個月內賣出最高價-買入最低價)×短線交易股數,即(18.53-17.68)×1000=850元。上述收益已於2023年6月29日全部上繳公司。
據悉,《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燕
校對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