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評|不以勞動關係為前置認定工傷有導向意義

轉自:北京青年報客戶端

近期,福建外賣小哥陳某送餐途中出車禍死亡一案有了新進展。記者從福州市中級法院獲悉,該案已作出終審判決,陳某送餐過程中出車禍死亡,屬於工傷情形,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補助。(6月11日《成都商報》)

這是一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台企業沒有勞動關係獲得工傷待遇的典型案例。2021年6月,當時19歲的陳某在廈門騎車送餐時,出車禍後醫治無效死亡。事發後,平台企業認為其與陳某不存在勞動關係,不需賠償,隨後陳某家屬向法院提起工傷保險待遇訴訟,法院終審認定陳某送餐過程中出車禍死亡屬於工傷。這種司法判決,契合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的現實需要,對確保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的同時不受勞動關係的掣肘,具有導向意義。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作為一種基本的勞動權益,工傷保險只有無差別覆蓋所有勞動者,才能公平公正地築牢職業傷害保障。

然而,根據現行社保法,只有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職工才能享受工傷待遇。現實中不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因沒有與平台企業建立固定勞動關係,很難正常享受工傷待遇。如此不但導致工傷糾紛的多發,也在客觀上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面臨沒有職業傷害保障的尷尬,亟待加以解決。

目前,我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已達8400餘萬人,該類群體能否享受工傷待遇已成為備受關注的勞動權益問題。鑒於此,從2022年7月開始,北京、上海等多省市的美團、閃送、貨拉拉、快狗打車等平台企業開始試點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與此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須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相比,各地為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試點創設的“新型工傷保險”,一個突出特點,就是要求平台企業在每筆訂單中為新業態就業人員交納職業傷害保障費,就業人員個人在不繳費的前提下,職業傷害保障的範圍和情形、待遇的標準和水平,與工傷保險總體保持一致,突破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須以勞動關係為前置的桎梏,在實踐中收到了良好效果。

儘管此舉掃除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的攔路虎,但在實踐中,一些平台企業仍以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為抗辯理由,拒絕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給予工傷補助。司法作為公平正義的最後屏障,應通過個案的妥善處理,形成不以勞動關係為前置的工傷認定風向標。如此,才能在司法個案的導向下,讓不以勞動關係為前置的工傷認定照顧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司法個案具有鮮明的導向作用。不以勞動關係為前置確認工傷,既需要平台企業主動支持、落實相關試點改革,更需要司法對不相向而行的平台企業及時糾偏錯誤做法,從而通過司法個案的導向意義,引導和倒逼平台企業走出認識誤區,主動把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傷待遇作為行動自覺。福州市中級法院終審認定外賣騎手送餐途中出車禍死亡屬於工傷的個案,最大的亮點就在於此。司法機關應再接再厲,以更多類似個案的處理,推動形成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不以勞動關係為前置的共識。

文/張智全

圖源/視覺中國

編輯/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