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王浩文,被判死刑

因拐賣兒童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王浩文,在服刑中被重新提起公訴。四川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王浩文等人拐賣兒童案一審宣判,主犯王浩文數罪並罰被判處死刑。

6月12日,尋子家長雷公從法官處得知,王浩文等三名被告已就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我不意外。”雷公表示,王浩文在法庭上拒不認罪,只承認拐走過3名小孩。

被告以購買食物為誘餌,在湘鄂川多地作案

判決書顯示,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瓊、胡某雄犯拐賣兒童罪,於2021年6月10日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11月1日,南充市人民檢察院又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的遺漏罪行。

2023年4月,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10月,四川高院以原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24年4月,檢察院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遺漏罪行。

據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以出賣為目的,於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間,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王某瓊、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兒童單獨玩耍身邊無大人陪伴照看之機,以購買食物、玩具為誘餌,拐帶十一名兒童到廣東省汕頭市販賣。

共計拐賣兒童14人,有被拐兒童的母親輕生

王浩文於1957年9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無業,是四川省渠縣報恩鄉沙灣村人。一位尋親家長稱,根據以前的案例,在“人販子”中,擁有高中以上學曆的很少見。

王浩文第一次被判刑,是30歲那年。案件材料顯示,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詐騙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公開報導顯示,辦案民警介紹說,王浩文很聰明,也讀過高中,但聰明沒有用到正道上。因為名聲不好,上世紀80年代初,王浩文離開了家鄉,前往湖南嶽陽市一家蘆葦廠打工。在湖南那段時間,王浩文使用“王維”一名,並製作了假的身份證,還以“王維”這個名字娶妻生子。

警方鎖定王浩文時,其正在監獄服刑。來源:央視報導截圖警方鎖定王浩文時,其正在監獄服刑。來源:央視報導截圖

之後,王浩文開始拐賣兒童,並兩度獲刑。

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騙兒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瓊、胡某雄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其中王浩文因拐賣兒童3人被判十五年,王某瓊因幫助拐賣兒童2人被判三年,胡某雄因幫助拐賣兒童1人被判兩年。

結合南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在案證據顯示王浩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從事拐騙、販賣兒童犯罪活動。2006年獲刑,2008年7月刑滿釋放後,王浩文又在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間連續拐賣兒童6名。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竄作案十四起,連續作案時間長達十餘年,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

王浩文的犯罪行為,導致有被拐兒童的母親喝農藥輕生,還有被拐兒童的父母離婚,給所有被拐兒童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

只承認拐賣3名兒童,被判死刑後提出上訴

6月12日,雷公表示,在一審法庭上,王浩文拒不認罪。判決書顯示,王浩文只認可自己在2009年至2010年間拐賣3名兒童的事實及證據,其他8名兒童則辯稱未參與。

如認定其拐賣雷公之子的關鍵證據,其曾化名“王維”簽署一份收養說明,筆跡經警方鑒定系王浩文所寫,但王浩文申請對該簽名重新鑒定;

還有一起有事發監控視頻的案件中,王浩文否認牽小男孩的中年男人是自己,但此前在供述中,王浩文承認自己以4.5萬元將該男孩販賣。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浩文參與作案11起,拐賣1至6歲的幼兒11名,非法獲利19.9萬元。

王浩文系主犯、累犯,到案後對大部分指控事實在確鑿證據面前拒不認罪,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當從重、從嚴懲處。其被判處死刑,與前罪拐賣兒童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從犯胡某雄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瓊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雷公於12日從法官處獲悉,三名被告已提起上訴。

南充中院認定王浩文11宗拐賣兒童事實

1、2001年10月9日,雷武澤、童常娥之子雷某某(註:指川川)在湖南省嶽陽市嶽陽樓區被鄰居帶出門玩耍時被一男子拐走。同月16日,王浩文將被害人雷某某販賣給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臚崗鎮吳某平(已故),並提供了落款自己曾用名“王維”的收養說明一份,吳某平將雷某某交給吳某盛撫養,取名為吳某某。經鑒定,該份說明落款處“王維”的簽名字跡系王浩文所寫。

2、2002年4月20日,王浩文竄至湖北省武穴市濱江公園壩上,以購買玩具、食物為由,將張某甲(男,出生於1998年5月5日,案發時3週歲)拐走並帶至廣東省。同年4月底5月初,王浩文夥同他人在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峽山街道東昇村以1.4萬元的價格將張某甲販賣給蕭某陽、周某玲收養,取名為蕭某某。

3、2002年7月30日上午10時許,王浩文竄至湖北省鹹寧市馬柏大道化纖廠附近,採取食物引誘的方式將被害人李某(男,出生於 1998年3月19日)騙走,帶至廣東省汕頭市。2002年8月初,王浩文將李某販賣給李某彬、張某卿夫婦收養,取名李某甲。

4、2002年11月24日下午5時許,劉某(男,出生於1998年12月19日)在湖北省武穴市刊江老福利院附近丟失。11 月底左右,王浩文將被害人劉某通過周某美販賣給周某烈、周某珊夫婦收養,取名周某某。

5、2003年4月20日上午12時許,王浩文竄至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長港路蛇入山公園附近,採取食物引誘的方式將被害人張某乙(男,出生於1999年9月13日)騙走,帶至廣東省汕頭市。2003年5月左右,王浩文通過中間人介紹,以1.6萬元的價格將張某乙販賣給林某何、劉某遂夫婦收養,取名林某某。

6、2009年2月28日下午3時許,王浩文竄至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金洋花園新村六巷,將被害人何某某(男,出生於2005年3月25日)騙走帶至達州市達縣後,夥同被告人胡某雄將何某某帶至廣東省惠來縣。兩名被告人謊稱何某某系自己的兒子需要送養,於2009年3月17日將何某某以4萬元的價格販賣給李某清、陳某玉夫婦收養,取名李某乙。

7、2009年4月7日10時許,王浩文竄至四川省資中縣城南綜合市場處,將獨自一人行走的被害人黃某某(男,出生於2007年2月2日)拐走。同年4月12日,王浩文以4.5萬元的價格將黃某某賣給陳某川家收養,取名陳某某。

8、2009年6月12日下午5時許,王浩文竄至四川省武勝縣沿口鎮發興農貿市場附近,採取購買食物等方式將被害人桂某(男,出生於2006年6月12日)拐走。同年6月16日,王浩文以 5 萬元左右的價格將桂某賣給馬某順、範某玲夫婦收養,取名馬某某。

9、2009年7月13日下午,廖某(男,出生於2007年8月19日)在四川省營山縣北門橋附近丟失。同年7月中旬,王浩文、王某瓊將廖某帶至廣東省汕頭市,經中間人張某(另案處理)介紹,以4萬元左右的價格將廖某販賣給葉某宣、葉某亮父子收養,取名葉某某。

10、2009年8月7日,王浩文竄至四川省蓬安縣老廣場附近,將被害人唐某某(3歲)拐騙至廣東省汕頭市。同年8月18日左右,王浩文通過中間人介紹,以4.4萬元的價格將唐某某賣給胡某林、鄭某真夫婦收養,取名胡某某。

11、2010年5月22日15時許,王浩文竄至四川省武勝縣沿口鎮工商局宿舍附近處,將被害人熊某某(男,出生於2006年10月13日)拐走並帶至廣東省。2010年5月底,王浩文冒充熊某某的大伯,夥同他人在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司馬浦村以4.5萬元的價格將熊某某販賣給張某章、吳某琴夫婦收養,取名張某丙。

來源:瀟湘晨報、澎湃新聞

編輯:樸麗娜

責編: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