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行業要學OPEC?網傳配額不準確,哪些企業未上名單? | 能見派
文 | 新浪財經 劉麗麗
被光伏全行業口誅筆伐的“內卷”,正在迎來扭轉的機會。中國光伏行業協會近日舉行座談會,之後傳出多家參會頭部企業在座談會上籤訂自律公約的消息。
關於這份自律公約的討論正在進一步發酵。有報導稱,主要企業進行了配額分配,行業協會將組織專業團隊對國內300多個光伏基地的產能進行實地核查確認,還有保證金安排。
據消息人士向新浪財經透露,有關產能核查、保證金等說法,“是一些企業的想法,不一定形成協會的決定。”該人士稱,“其實所有的龍頭企業都準備好要降負荷了,只是擔心別人不降,才會湊一起商量這事”,但目前流傳的配額分配數據並不準確。
“多家未上名單,網傳配額分配不準確”
據報導,參與簽訂自律公約的企業包括隆基、協鑫、晶科、晶澳、天合、正泰、通威、一道新能、愛旭、東方日昇、捷泰等頭部企業,自律公約主要目的是控產。
有光伏企業高管透露,自律公約簽訂企業超過30家,根據公約,將從下個月開始管控產能,(簽約)各家都有配額,相關配額依據今年各家企業的出貨量,以及產能所製定。
目前也有一份未經證實的配額清單在流傳。
(網傳的配額數)
新浪財經就此求證光伏行業協會,協會方面表示,有關信息以協會官方發佈為準,目前沒有其他內容。
消息人士透露,有關產能核查、保證金等說法,“是一些企業的想法,不一定形成協會的決定。”
在隆基綠能投資者交流會上,隆基綠能董事長鍾寶申在回應分析師提問時表示,保證金是一種可能,也有第三方機構的加入,監督公約的執行並不困難。
另一位瞭解內情的業內人士透露,目前流傳的配額分配數據應該不準確,“電池的總數少了,需要再加200GW。”“電池還有不少10-20吉瓦級別的企業沒上名單。如協鑫集成、東方日昇、潤陽、三一、中潤、中清,還有潤海、華晟,和光同程等10多家企業沒進去。”
上述人士認為,這個表格的最大意義是意味著“龍頭企業把負荷降下來了”,“其實所有的龍頭企業都準備好要降負荷了,只是擔心別人不降,才會湊一起商量這事”。
“這一輪的產能擴張過快,表現為全產業鏈產能超過全球需求60%~80%,而且新建產能都是全球領先的優質產能,靠低價競爭拚現金流無法實現出清”,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矽業專家組副主任呂錦標表示,限產是企業當前經營局面下的自主選擇,而且是主要龍頭企業的首先選擇,經曆了去年四季度以來的持續虧損,龍頭企業已經不能再打消耗戰,元旦後必然都要降負荷控庫存,減少接虧損訂單。
呂錦標談到,目前矽片端已經在下半年開始調整,除自有配套外,矽片生產以銷定產,行業周轉庫存已經控製到20天用量的合理水位。多晶矽環節也從6月份開始降負荷,12月份集體降到50%以下的負荷,當月產量低於矽片廠投料量,開始消化庫存。
“現在大家都失血了,沒有任何的利潤,毛利率極低,請問你拿什麼資源,拿什麼經費來創新?”中國光伏行業協會理事長曹仁賢直言,“不要想著自己能活,別人一定會死。要想著大家都在努力,千萬不要高估自己。”
“一直希望光伏的調整也能學石油輸出國組織聯盟,OPEC每次減產都是老大沙特率先垂範。”呂錦標表示,對這一輪調整有信心,“龍頭企業已經從觀望到行動,不再擔心自己降負荷後市場被友商搶占。龍頭企業放棄的市場,一定是誰都不會碰,也無能力搶。”
石油輸出國組織(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簡稱“歐佩克”(OPEC),是亞、非、拉石油生產國為協調成員國石油政策而建立的國際組織,宗旨是維持國際石油市場價格穩定,確保石油生產國獲得穩定收入。
自律公約的利與弊
有政府主管部門人士總結了一句話,光伏行業是內卷外化,虧錢挨罵,這就是海外和國內市場的現狀。行業自律公約,對市場行情會帶來什麼影響?是否會引來連鎖反應?
一位了解籤約內情的人士透露,自律公約的出發點很好,也對行業有利,只是有些企業可能有自己的想法,但市場方面短期組件端價格確實在上漲,並穩定了。
“公約首先是一個態度”,另有業內人士指出,這意味著行業已經對控產達成了共識,部分環節已經有實際行動。
這種行業自救模式本身是否還有需要注意的問題?
競爭法專家、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表示,如果是企業自覺自願簽訂完全不具有約束力的公約,自行決定是否履行其中的內容,並不屬於達成壟斷協議,並不一定違反《反壟斷法》,但如果自律公約有約束力,或者根據公約條款以及探討自律公約過程中交互的信息開始統一限定最低價或者協同漲價,就可能會違反《反壟斷法》。
但《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法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適用該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禁止。這七種情況包括“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情形。《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要求:“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劉旭認為,由於國內需求相對疲軟和歐美貿易壁壘導致我國光伏行業客觀上面臨結構性危機,這使得光伏行業有理由主張適用《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向市監總局反壟斷執法機構申請豁免禁止該行業旨在克服結構危機的自律公約。但反壟斷執法機構需要考察該行業自律公約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第二十條的要求,評估相關措施會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競爭,以及能否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劉旭表示,根據反壟斷法實踐,光伏產品的消費者不僅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終端消費者,還包括光伏產業鏈各環節中處於下遊的經營者,現在面臨的問題是怎麼能讓該產業鏈各環節所有消費者都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如果漲價能夠保證該行業可持續發展,比如提高產品質量或者增加研發、改善服務,這些都會有利於消費者;或者因為提高了價格,利潤上升了,企業願意接受消費者的分期付款或者給消費者更好的交易條件,也是有利於消費者的,但需要看自律公約是否有相關約定。”
劉旭認為,達成自律公約之後,企業應該承諾或者規劃,對消費者服務方面做出哪些提升和改善,否則只是增加了利潤,但是消費者福利沒提高,反而增加了負擔,這是不公平的。而且自律公約不能是無限期的,應當根據供需情況、過剩產能消減進度,市場競爭環境和國際貿易環境的發展,附加一個期限。
他建議,相關事項應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評估認定。國外也有類似情況,都要經過反壟斷執法機構先進行核查評估,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隨時重新進行評估調查。
“如果光伏行業的自律措施最終真的能夠有利於行業可持續發展,並讓該產業鏈各環節消費者都能從中受益,公眾也是能夠接受的。因為市場競爭是多維度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創新性上的競爭也都很重要,並不是價格越低越好。”劉旭表示,市場並非不能夠接受漲價,但是要漲得合理,真的要把過剩產能要麼輸出去,要麼去掉,要麼升級,“通過自律,讓收益回到合理水平,有助於企業消化過剩產能消減或出海的成本,也有助於避免國際貿易摩擦,對支持該行業發展的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也是好事。”
也有不同的聲音傳出。一位光伏從業者直言,“如果自律有用,那為什麼還需要法律?兼併重組才是出路。”隆基綠能董事長鍾寶申近期也表示,解決行業內卷,未來的出路在於通過兼併重組減少市場主體。他建議,讓真正有技術,有質量控製能力,能夠高效運營的企業能夠牽頭,對市場的資源進行整合。
劉旭則認為,行業協會可以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給予自律公約附期限的豁免,或者不持異議的說明,並附加行政指導意見,通過公開的程序,增加公信力和執行力。他還談道,即便該行業自律公約約定的相關措施僅限於國內市場,但很難保證所涉產品一定不會影響到海外市場,因此相關自律公約被海外調查的風險也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