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員工作期間摔傷致殘,用人單位被判賠償十萬餘元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當前招聘的成本越來越高,許多單位為了免去新員工培訓帶來的麻煩,往往喜歡返聘經驗豐富的退休人員。但如果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用人單位需要對其負責,這屬於工傷,可以報銷工傷保險。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一種特殊的人員,那麼,退休返聘人員工作期間受傷應如何處理呢?12月27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密雲法院審結一起相關案例。

據悉,2020年12月1日,原告王某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退休人員返聘協議》,約定協議期限為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人力資源公司派遣王某至旅遊公司從事幫廚崗位工作。2021年5月9日,原告王某在某旅遊公司台階處摔傷,被同事送往醫院治療,旅遊公司為其墊付了醫療費。經醫院認定,王某被診斷為多發創傷,肋骨骨折、左側第3-10肋骨,經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為王某構成十級傷殘。

王某要求被告旅遊公司及被告人力資源公司賠償自己因工傷導致的各種損失,但旅遊公司表示已為其支付了醫藥費,拒絕賠償其他損失。因二被告拒絕賠償,於是,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合計23萬元。

二被告辯稱,首先不認可原告在工作中摔傷的事實,其次即使存在原告受傷的事實,被告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中原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對自身的安全盡到審慎義務,並且被告的經營場所及原告上下班途中所活動的區域也不足以使一般人受到損害,原告對自身受到的損害結果存在過錯,所以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該案中,王某受僱於人力資源公司,在為旅遊公司實際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旅遊公司與人力資源公司應就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從事勞動過程中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在下樓梯台階時未盡到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其本身具有一定過錯,因此其自身也應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二被告給付原告王某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合計十萬餘元。後二被告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楊海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