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指導性案例,愛滋病患者強姦「留守」幼女被判15年

愛滋病患者強姦「留守」幼女,檢察機關應該如何辦案?如何推動各方協同封堵此類案件風險和社會治理漏洞?

3月1日,最高檢發佈一批四件涉未成年人保護指導性案例,其中檢例第172號明確了此類案件的處理規則。

自知攜帶愛滋病病毒強姦幼女,建議判刑15年

生於1996年8月的王某某,在2016年10月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王某某在受到刑拘體檢時被確診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並於2017年10月確診為愛滋病病人,但他一直未按縣疾控中心要求接受愛滋病抗病毒治療。

2020年8月中旬,王某某在奶茶店認識13週歲的初一學生林某某。她父母在外務工,隨奶奶生活。一週後的8月25日晚,王某某約朋友到林某某家裡玩,以搧耳光等暴力手段,強行與林某某發生性關係。當晚,林某某報警。王某某次日被抓獲歸案,但未主動向警方供述自己系愛滋病病人的事實。

當天,四川某縣檢察院接到警方通報有留守兒童被性侵後,通過聯動機制獲知該犯罪嫌疑人已被確診愛滋病。

縣檢察院受邀介入偵查,即建議警方圍繞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後身心狀況等情況調查取證;同時啟動未成年人保護聯動應急處置機制,協同公安機關和衛健部門對被害人開展愛滋病暴露後預防,指導被害人服用阻斷藥物。因阻斷及時,被害人經三次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均呈陰性。

檢察機關還會同公安機關全面瞭解被害人家庭情況,協調鎮、村婦聯、教育行政部門開展臨時生活照料、情緒安撫、心理干預、法律援助、轉學複課、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並對被害人開展司法救助。

針對此案能否適用刑法「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存在的認識分歧,該縣檢察院於2021年1月13日組織召開不公開聽證會,聽取愛滋病防治專家、法學專家和未成年人保護單位等各方面意見。聽證員認為,犯罪嫌疑人已確診為愛滋病病人,處於發病期,體內病毒載量高,傳染性極強,給被害人帶來極大感染風險,其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至五項規定的嚴重情形具有相當性。經評議,聽證員一致認為本案應按「姦淫幼女情節惡劣」論處。

根據案件事實、證據並參考聽證意見審查,某縣檢方認為,王某某屬姦淫幼女「情節惡劣」,決定以強姦罪提起公訴,提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的量刑建議。

未造成愛滋病病毒感染能否擺脫「情節惡劣」定性?

2021年2月8日,四川某縣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證據無異議,但提出以下辯解及辯護意見:一是被告人的行為沒有造成被害人感染愛滋病的後果,不應當認定為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情形;二是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從寬處理。

針對第一條辯解及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指出:本案適用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情節加重,而不是第五項結果加重。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評價為「情節惡劣」,主要理由:一是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亦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嚴重危害後果,仍強行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視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行為主觀惡性大。二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自我保護能力更弱,是刑法特殊保護對象。本案被害人是只有13週歲的幼女,被愛滋病病人王某某性侵,有可能因感染愛滋病導致身體健康終身受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造成愛滋病傳播重大現實風險,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嚴重。三是雖然被害人目前未檢出愛滋病病毒,但危害後果的阻斷得益於司法機關和衛生健康部門的及時干預,不能因此減輕被告人的罪責。而且,由於檢測窗口期和個體差異的存在,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可能。這種不確定性將長期影響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人姦淫幼女「情節惡劣」。

針對第二條辯解及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且王某某係累犯,又有採取暴力手段姦淫幼女、對農村留守兒童實施犯罪等多項從嚴懲處情節,雖然認罪認罰,但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影響,不屬於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情形。

2021年2月,某縣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強姦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決宣告後,王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聚焦愛滋病暴露後預防「黃金24小時」

愛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若不能及時發現和確認犯罪嫌疑人系愛滋病病人或感染者,並立即開展病毒阻斷治療,將給被害人帶來感染愛滋病的極大風險。

就本案暴露出的問題,四川某縣檢察機關開展專項調查,通過調閱本縣2017年至2020年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拘留入所體檢等相關材料,以及到衛生健康部門、公安機關走訪瞭解、查閱檔案、詢問相關人員、聽取意見等,查明:按照《愛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依法拘留的愛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愛滋病傳播,衛生健康部門要對建檔的愛滋病病人或感染者進行醫學隨訪,對公安機關採取的防治措施應當予以配合。但實踐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會主動告知被害人和公安機關自己系愛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公安機關主要通過拘留入所體檢才能發現犯罪嫌疑人系愛滋病病人或感染者。通過辦案數據分析,拘留入所體檢超過案發時間24小時的佔比達85.7%,這就勢必會錯失對被愛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被害人開展暴露後預防的24小時黃金時間。存在此問題的原因,主要在於公安機關和衛生健康部門之間對案發後第一時間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愛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缺乏有效溝通核查機制,對性侵害被害人健康權、生命權保護存在安全漏洞。

隨即,某縣人民檢察院向縣公安局製發檢察建議並抄送縣衛生健康局,建議完善相關信息溝通核查機制,對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應當第一時間開展愛滋病信息核查,對被害人開展愛滋病暴露後預防時間一般應當在案發後24小時之內。

該檢察建議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縣檢察院會同縣公安局、衛生健康局多次進行研究磋商,三部門聯合製定《關於建立性侵害案件愛滋病信息核查制度的意見》,明確了對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進行愛滋病信息核查的時間要求和方式、對被害人開展暴露後預防的用藥時間,以及持續跟蹤關愛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等措施,切實預防愛滋病病毒通過性侵害等行為向被害人特別是未成年被害人傳播。

在3月1日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檢第九檢察廳(未成年人檢察廳)廳長那豔芳就上述案例表示,檢察機關針對愛滋病人性侵害未成年人問題,促進辦案規則完善,明確愛滋病人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病毒,姦淫幼女,造成愛滋病傳播重大現實風險的,應當認定為姦淫幼女「情節惡劣」,依法加重處罰。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衛健部門及時對未成年被害人採取愛滋病暴露後預防措施,會同教育等部門及時開展心理干預、司法救助、家庭教育、轉學安置等保護救助工作,儘可能將犯罪的傷害降至最低。針對案件中暴露出來的未成年人保護重大風險隱患,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性侵害案件愛滋病風險防控機制和未成年被害人保護聯動長效機制,推動形成損害修復和風險防控相結合、事前保護和事後救助相結合的未成年人綜合保護模式。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劉茜賢 校對 李立軍